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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礼仪之争西文文献一百篇(1645 - 1941)

中国礼仪之争西文文献一百篇(1645 - 1941)

苏尔 诺尔   

7532529126

上海古籍出版社 / 0000-00-00

平装 / 32开 / 178页 / 0字

¥20.60

 (1家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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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礼仪之争西文文献一百篇(1645 - 1941)"的图书目录……

1.1645年9月12日:罗马教廷传信部的部令

2.1656年3月23日:罗马教廷圣职部给中国传教士的部令

3.1659年(月日不详):圣职部关于传播信仰的指令

4.1669年11月13日:圣职部决议

5.1693年3月26日:阎当的布告

6.1704年11月20日:罗马对阎当1693年布告的评估

7.1707年1月1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的牧函(备忘录)

8.1707年1月25日:铎罗在南京发布的文件

9.1708年7月3日:铎罗发布的教令

10.1710年9月25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的教令

11.1711年3月15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的文件

12.1711年3月15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的又一个文件

13.1711年10月14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在追悼铎罗的纪念会上的讲话

14.1712年9月17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致马拉巴主教的短信

15.1715年3月19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的《自登基之日》宗座宪章

16.1716年1月4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致葡萄牙国王的信

17.1719年9月30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给中国皇帝的介绍信

18.1720年2月28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给北京主教伊大侨的信

19.1721年10月2日:教宗英诺森十三世给中国皇帝的信

20.1721年11月21日:嘉乐给中国及周围国家的主教和传教士的牧函

21.1735年9月26日:教宗克莱孟十二世的筒函

22.1736年9月5日:圣职部的答覆

23.1740年12月21日:教宗本篇十四世给北京主教索智能的信

24.1742年7月11日:教宗本笃十四世的《自上主圣意》宗座宪章

25.1744年2月2日:摘自教宗本笃十四世《在各种礼仪中》宪章的若干章节

26.1744年12月19日:教宗本篇十四世致信北京主教

27.1745年2月11日:传信部覆信确认北京主教的请求

28.1748年2月24日:教宗本篇十四世给中国的主教和传教士的牧函

29.1753年1月14日:传信部给东部东京宗座代收的指示

30.1757年6月30日:圣职部对东京宗座代牧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覆

31.1760年9月13日:传信部致福建宗座代牧的短信

32.1760年9月13日:传信部给某神长的信

33.1768年12月15日:圣职部就中国教会提出的四个问题所作的决定

34.1769年11月16日:圣职部为四川北部教会所作的决定

35.1769年12月15日:四川宗座代牧与圣职部之间的通信

36.1773年2月25日:圣职部向东部东京宗座代收下达的决议

37.1777年1月3日:福建宗座代牧呈交传信部的报告

38.1777年4月10日:圣职部向四川宗座代牧下逢的三项决议

39.1778年8月20日:圣职部就四川宗座代牧提出的五个问题所作的答覆

40.1780年1月27日:四川宗座代牧与圣职部之间的通信

41.1783年1月13日:东部东京宗座代牧舆传信部之间的通信

42.1783年1月13日:传信部给东部东京宗座代牧的覆信

43.1785年4月5日:四川宗座代牧舆传信部之间的通信

44.1785年4月5日:传信部给西部东京某传教士提出的七个问题所作的答覆

45.1785年4月5日:传信部给某传教士的信

46.1787年3月5日:传信部给四川宗座代牧的信

47.1792年7月9日:传信部给山西和陕西宗座代牧的覆信

48.1793年1月14日:传信部给北京某传教士的覆信

49.1795年2月16日:传信部给山西某传教士的覆信

50.1797年1月16日:传信部给中国传教区的答覆

51.1798年1月4日:传信部关于中国的特别指令

52.1801年2月20日:传信部给中国传教区的信

53.1801年2月20日:传信部与山西和陕西教会之间的通信

54.1802年1月21日:圣职部给四川宗座代牧下达的指示

55.1806年2月8日:传信部给山西和陕西宗座代牧的覆信

56.1807年1月30日:传信部给四川宗座代牧的指令

57.1808年4月30日:传信部给山西宗座代牧的覆信

58.1816年3月5日:传信部给中国传教区的覆信

59.1817年3月18日:传信部给暹罗宗座代牧的覆信

60.1820年6月20日:传信部给西部东京传教区的覆信

61.1821年9月6日:传信部给四川宗座代牧的覆信

62.1822年11月26日:传信部给中国传教区的覆信

63.1822年12月9日:传信部给四川宗座代牧的覆信

64.1823年3月8日:传信部致函四川宗座代收助理

65.1827年7月2日:传信部为回覆暹罗教会提出的问题所作的指示

66.1827年7月2日:传信部给交趾支那宗座代牧的覆信

671837年5月2日:传信部给东部东京宗座代牧的指示

68.1838年8月30日:传信部致函高丽传教区某传教士

69.1840年8月6日:传信部给西部东京宗座代牧的信

70.1841年7月21日:传信部给西部东京宗座代牧的覆信

71.1843年9月27日:传信部给西部东京宗座代牧的信

72.1844年3月23日:传信部再次确认以前的指令

73.1844年3月23日:传信部向途束宗座代牧确认以前的指令

74.1844年5月23日:传信部给东部暹罗宗座代牧的信

75.1845年10月3日:传信部下达的规定

76.1847年3月17日:圣职部给暹罗宗座代牧的答覆

77.1847年4月21日:圣职部给浙江及江西宗座代牧的答覆

78.1848年9月17日:圣职部给暹罗宗座代牧的答覆

79.1849年8月30日:摘自传信部给西部东京宗座代牧的信件中的一段

80.1850年2月21日:圣职部给东部暹罗宗座代牧的覆信

81.1850年9月9日:传信部给巴黎外方传教会会长的信件

82.1851年1月8日:圣职部给西部东京宗座代牧的答覆

83.1852年3月31日:圣职部给湖南宗座代牧的覆信

84.1853年3月16日:圣职部下达的命令

85.1854年7月5日:圣职部给朝鲜宗座代收的信件

86.1855年6月27日:圣职部给西部东京宗座代牧的覆信

87.1856年4月9日:圣职部给西部东京宗座代牧的覆信

88.1860年2月2日:教宗庇护九世致函中国皇帝

89.1866年5月2日:圣职部的答覆

90.1873年3月3日:传信部给巴黎外方传教会会长的信件

91.1875年2月17日:圣职部给东部交趾支那宗座代牧的覆信

92.1879年3月26日:圣职部给中部东京宗座代牧的信件

93.1889年7月19日:圣职部给东部东京宗座代牧的信件

94.1907年2月4日:传信部的部令

95.1926年6月15日:教宗庇提高自己给中国的宗座代收及监牧的信件

96.1935年3月25日:吉林宗座代牧给传信部部长的信件

97.1935年5月28日:传信部封上述信件的答覆

98.1936年5月26日:传信部给驻日宗座代牧的指令

99.1939年12月8日:经教宗庇护十二世批准的传信部的《众所周知》指令

100.1941年2月28日:传信部给驻华宗座代表的电讯

"中国礼仪之争西文文献一百篇(1645 - 1941)"的书摘……

按:1939年12月8日。在教宗庇护十二世批准的传信部《众所周知》部令(Plane compertum est)中所公布的四条简短的规定,宣告中国的礼仪之争有了一个官方的结论。该指示称尊孔本身并不是宗教行为,而是民间礼仪。因此基督徒可以以这种方式礼拜孔子。同时,祭祖也应该被视为合法的和正当的传统礼仪。并且所有的司铎都被免除作《自上主圣意》宪章所规定的宣誓的义务。[AAS,第32卷(1940),第22—26页]

传信部关于中国礼仪的有关仪式与宣誓的指令

众所周知,东方国家的一些礼仪,尽管在早期与异教的礼仪有关,但岁月流逝,随著风俗和思想的变迁,应被仅仅视为对先人、对爱国主义,或者对其同胞的尊敬的一种民间性敬奉的表示。

因此,传信部经教宗庇护十一世同意根据《天主教法典》第22条之规定,在1935年和1936年公布了关于此项事宜的新标准。这些新标准已经发布给满洲和日本的各教区长,这些标准与当令的形势更相适应。

最近,负责传信部工作的枢机们,於本年11月4日召开大会,考虑是否在其他地区,由於时间的流逝也会发生的同样的明显的情势变化,也应支持(赞同)同样的行为。

在仔细听取了赞成和反对的意见以及谨慎和经验丰富人士的想法以後,枢机们决定作出如下申明:

1.中国政府已经反覆地和公开地说明:所有的人有自由选择他们愿意信奉的宗教。政府无意在宗教问题上发布法律和命令。因此,公共当局任何筹划的或规定的尊孔仪式,都不含有宗教崇拜的性质,而是为了这样的目的:即培养和表达对一位著名的伟大人物的适当的崇敬以及对祖先的传统应有的尊重。由此,天主教徒可以在孔子的肖像和牌位前,为敬奉他而造成的建筑物里或学校里,出席奠孔的仪式。

2.在当局要求这样做的情况下,天主教学校悬挂孔子肖像,甚至树立刻有他名字的牌位,或者鞠躬致敬,都不应禁止。如果有恶表,应当明确地表明正确的天主教意愿。

3.如果信天主教的教师和学生被命令出席带有迷信表征的公共礼仪,根据《法典》1258条款的指示,只要他们保持消极的态度,就可以参加。他们所表现出的尊崇应被视为仅仅是民间性的。有时,出於避免对其行为的错误解释的需要,他们应该按上面的规定,使他们的意向昭著于世。

4.在亡者或其画像前,甚至在刻有亡者姓名而别无其他内容牌位前,鞠躬或行其他民间性的敬礼,都应该被认为允许的和适当的。

除此以外,枢机们也看到:根据1742年7月《自上主圣意》宪章做出的有关中国礼仪的宣誓(曾经对所有在中华帝国以及接壤的或邻近王国或省份的神父都有约束力),已经不再适用於传信部在最近做出的决定。他们看到,宣誓作为一种纪律的工具,已经不再需要了。所有的人都明白从前关於中国礼仪的争论已经结束了。更有甚者,传教士和其他司铎已经不再需要由宣誓来强迫他们效忠圣座。为此,不论在中国或其他地方,他们决心要免除仍带有强制性的宣誓所规定的义务。就最近的部令给他们带来的变化程度而言,教宗本笃十四所作的另外一些指令仍未解除,尤其是严禁关於中国礼仪的争论。

在11月7日的觐见中,在下面签名的传信部部长枢机,将枢机们讨论以後作出的泱定提交教宗庇护十二世陛下。陛下届尊同意并且完全批准。

1939年11月8日

发自传倍部大厅 罗马,圣母无罪始胎节

部长 毕翁第 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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