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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7500542852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0000-00-00

0 / 32开 / 107页 / 0字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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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章 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附录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

附录四: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书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

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

人。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

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

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人。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人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

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

金收人。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

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人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人统筹账户的缴

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

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人个人账户的缴

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

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

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

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

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

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

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未

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

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

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

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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