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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政策选编

证券法规政策选编

    

780083445X

中国法制出版社 / 0000-00-00

平装 / 32开 / 106页 / 0字

¥6.00

 (1家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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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2号发布)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

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

(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

过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60号发布)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

通过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189号发布)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8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

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

示的通知

(1996年2月23日)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

享比例的通知

(1996年12日16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

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附: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

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

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1996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北京市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十四家地方监管部门行

使部分监管职责的通知

(1996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

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

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1997年3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

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证券法规政策选编"的书摘……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11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

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

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

券。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

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

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

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

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

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

额的35%;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

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

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

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

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

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

(六)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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