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违法行政行为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
7800866211
中国检察出版社 / 0000-00-00
精装 / 16开 / 0页 / 0字
¥3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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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 行政主体的涵义
二、 行政主体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 行政机关概述
二、 行政机关的体系
三、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四、 行政机关的成立 变更和撤销
第三节 行政授权组织
一、 行政授权的概念和规则
二、 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 授权组织的种类
第四节 行政委托组织
一、 行政委托的概念和规则
二、 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 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区别
第五节 国家公务员
一、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二、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三、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 执行公务行为
第二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二、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
三、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 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 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 行政合法性原则
二、 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分类
一、 行政行为的内容
二、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 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
二、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三、 行政行为的撤销 变更 废止和消灭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
一、 行政许可的概念
二、 行政许可的种类
三、 行政许可的程序
四、 行政许可的效力
第二节 行政确认
第三节 行政奖励
一、 行政奖励的种类
二、 行政奖励的条件 方式及程序
第四节 行政物质帮助
一、 行政物质帮助的涵义
二、 行政物质帮助的构成要件
三、 行政物质帮助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节 行政合同
一、 行政合同的概念
二 行政合同的特征
三、 行政合同的种类
四、 行政合同的缔结
五、 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 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
七、 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 行政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 行政征收
一、 行政征收的概念
二、 行政征收内容与分类
三、 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
第七节 行政给付
一、 行政给付的概念
二、 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三、 行政给付的程序
第八节 行政强制
一、 行政强制的概述
二、 行政强制措施
三、 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节 行政裁决
一、 行政裁决概述
二、 行政裁决的范围
三、 行政裁决机构
四、 行政裁决的程序
五、 行政裁决的效力
六、 行政裁决的救济手段
第十节 行政检查
一、 行政检查概述
二、 行政检查的分类
三、 行政检查的方式
四、 行政检查的程序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一、 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二、 行政处罚的特征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 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 处罚法定原则
三、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四、 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要求
五、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 行政机关
二、 被授权组织
三、 受委托组织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 行政处罚的管辖
二、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节 处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二、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基本原则
三、 简易程序的含义
四、 简易程序的运用条件
五、 简易程序的基本内容
六、 一般程序的运用范围及内容
七、 听证程序
第七节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二、 行政处罚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 行政处罚主体的直接执行
四、 当事人自愿履行程序概述
五、 强制执行程序概述
六、 执行中的特殊情况及处理
第六章 不当违法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违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 行政违法的概念
二、 行政违法的特征
三、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四、 行政违法的分类
第二节 违法行政行为种类
一、 行政失职
二、 行政越权
三、 行政滥用职权
四、 事实依据错误
五、 适用法律错误
六、 程序违法
七、 行政侵权
第三节 行政不当
一、 行政不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行政不当的种类和内容
三、 行政不当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 确认行政法律责任
一、 行政法律责任确认的涵义
二、 行政法律责任确认的阶段
三、 确认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第二节 确认行政法律责任的根据
一、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
二、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的个别要件
三、 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节 免除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 正当防卫
二、 紧急避险
三、 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
四、 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的职能的行为
五、 执行必须执行的命令的行为
六、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或权利)的行为
第四节 确认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
一、 权力机关的确认权与监督权
二、 行政机关对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权
三、 司法机关的确认权
第五节 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一、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三、 行政受托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四、 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第六节 确认行政法律责任的程序
一、 确认行政执法责任的程序
二、 确认行政司法责任的程序
三、 确认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和行政合同责任的程序.
四、 落实机关行政法律责任的程序
第七节 确认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程序
一、 确认行政工作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程序的范围和特点
二、 行政监察机关对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
三、 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程序
四、 国家权力机关罢免程序
五、 确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赔偿责任的程序
第二篇 行政防范篇
第一章 防范手段之一——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一节 党内监督的含义、特征和任务
一、 党内监督的含义
二、 党内监督的特征
三、 党内监督的任务
第二节 党内监督的对象、形式和基本原则
一、 党内监督的对象
二、 党内监督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节 加强党内监督的途径
一、 强化监督意识
二、 强化党内政治生活的透明度
三、 严格民主集中制、促进党内监督
四、 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五、 强化纪检机关的监督权威
第二章 防范手段之二——权力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一节 权力机关监督的定义、特点及作用
一、 监督的概念
二、 监督的性质与特点
第二节 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
一、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二、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三、 督促处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
四、 执法监督
五、 质询
六、 办理公民的来信来访
七、 人事监督
第三章 防范手段之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一节 检察监督
一、 法纪检察
二、 经济检察
三、 侦查监督
四、 监察劳改监督
第二节 审判监督
第四章 防范手段之四——社会监督
第一节 人民政协的监督
第二节 民主党派的监督
第三节 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四节 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节 舆论监督
第五章 防范手段之五——政府内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一节 政府内部监督概述
一、 政府内部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二、 政府内部监督主体的分类
第一节 层级监督
第三节 审计监督
第四节 财政监督
一、 财政监督的概述
二、 财政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三、 财政监督的内容
四、 预算外资金监督
五、 税收监督
六、 财务监督
第三篇 行政处理篇
第一章 行政监察
第一节 行政监察职能
一、 行政监察职能的构成要素
二、 行政监察职能的主要特征
三、 行政监察职能与有关监督职能的区别
第二节 行政监察机关
一、 行政监察机关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二、 行政监察机构的设置
三、 行政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
四、 加强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
第三节 行政监察人员
一、 行政监察人员的概念和分类
二、 行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 培训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的措施
第四节 行政监察干部的管理
一、 录用制度
二、 考核制度
三、 奖惩制度
四、 职务升降制度
五、 职务任免制度
六、 辞职、辞退制度
第五节 行政监察案件的立案
一、 行政监察案件的受理
二、 行政监察案件的立案程序
三、 行政监察案件的办案期限
四、 行政监察的回避制度
五、 行政监察不适用代理制度
第六节 行政监察案件的调查
一、 制定调查方案
二、 收集与审查证据
三、 立案调查措施实施程序
四、 案件调查终结
第七节 行政监察案件审理
一、 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
三、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四、 自办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 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 行政监察案件审核方法
第八节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分
二、 行政处分的审批程序
三、 行政处罚
四、 行政处分的执行
五、 行政处分手续的结案手续的办理
六、 行政处分解除制度
七、 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八、 申诉案件的复审与复核
九、 复审、复核的形式和过程
十、 复审、复核决定
第九节 查处以权谋私行为
一、 以权谋私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二、 以权谋私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 以权谋私行为的查处
第十节 查处玩忽职守行为
一、 玩忽职守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 玩忽职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 玩忽职守行为的查处
第十一节 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为
一、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
二、 对具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三、 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 行政监察信访
一、 行政监察信访概述
二、 行政监察信访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节 行政监察举报制度
一、 举报与行政监察机关的举报制度
二、 举报主体与举报的受理机构
三、 举报方式和举报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举报的处理程序
五、 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 行政复议的性质
三、 行政复议的目的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原则
二、 及时原则
三、 准确原则
四、 便民原则
五、 一级复议原则
六、 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七、 不适用调解原则
八、 独立复议原则
九、 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三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概述
一、 行政复议管辖概念
二、行政复议管辖的特点及确定的原则
第五节 级别管辖
一、 一般级别管辖
二、 特别级别管辖
第六节 移送管辖
第七节 指定管辖
第八节 行政复议机构
一、 行政复议机构的性质和特点
二、 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
三、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第九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概述
一、 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概念
二、 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 当事人的复议权利能力与复议行为能力
第十节 申请人
一、 申请人的概念及条件
二、 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第十一节 被申请人
一、 被申请人的概念及条件
二、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 不同情况下的被申请人
第十二节 共同复议参加人
一、 共同复议参加人的涵义
二、 共同复议的种类
第十三节 第三人
一、 第三人的函义和特征
二、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
第十四节 复议代理人
一、 复议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 复议代理人的种类
第十五节 复议的申请
一、 申请的条件
二、 申请的方式
三、 申请的效力
第十六节 复议的受理
一、 受理的概念和期限
二、 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节 复议的审理
一、 被申请人的答辩状
二、 复议审理中的回避制度
三、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复议申请的撤回
四、 复议审理的范围
五、 复议审理的方式
六、 复议审理不适用调解的方法
七、 复议审理终结的期限
第十八节 复议的决定
一、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二、 复议决定的形式
三、 复议决定的效力
第十九节 复议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一、 行政强制执行性质及特征
二、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三、 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
四、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五、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六、 执行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节 复议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一、 司法强制执行的概念
二、 司法强制执行的申请
三、 司法强制执行措施
四、 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节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
一、 违反行政复议条例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特点
二、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构成
三、 违反行政复议条件行为的法律责任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三、 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二、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共有原则
三、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受案范围概述
二、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三、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概述
二、 级别管辖
三、 地域管辖
四、 裁定管辖
第五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二、 原告
三、 被告
四、 共同诉讼人
五、 第三人
六、 诉讼代理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证据
一、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三、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七节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
三、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节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一、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二、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
三、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保全
第九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
一、 起诉的概念
二、 起诉条件
三、 起诉的程序
四、 起诉的方式
五、 起诉的效果
第十节 受理
一、 受理的概念
二、 审查起诉
三、 对不予受理案件的处理
第十一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一、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二、 审理前的准备
三、 庭审程序
四、 撤诉
五、 调解
六、 审理程序延阻
第十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一、 第二审程序概述
二、 上诉的概念
三、 二审程序
四、 二审审理的内容
第十三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 再审案件的确定
三、 再审程序
第十四节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一、 概述
二、 行政附带民事诉法的提起、审理和执行
第十五节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一、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概述
二、 防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种类
三、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十六节 行政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一、 行政诉讼的期间
二、 送达
三、 行政诉讼费用
第十七节 执行程序
一、 执行主体
二、 执行条件
三、 执行根据
四、 执行的对象和范围
五、 执行费用
六、 执行程序的提起
七、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
八、 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
九、 执行异议
十、 执行中止
十一、 执行终结
第四章 行政侵权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和构成要件
四、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二节 行政赔偿诉讼
一、 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三、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
四、 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 行政赔偿主体与追偿
一、 行政赔偿义务主体
二、 追偿权及其行使
第四篇 行政实务篇
第一章 行政复议实务
第一节 申请复议范围
张某申请某市公安局赔偿案
郝某不服某税务分局处罚申请复议案
某酒厂不服县劳动局处罚申请复议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处理的第一起行政复议案
对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决定能否申请复议
是土地权属纠纷,还是山林权属纠纷
对一起不服不予撤销公证书行政案件的分析
滩涂使用权调整案
第二节 复议管辖类
不服县政府计划生育处理决定的复议案
劳动教养的决定机关与复议机关
天津市热电一厂不服天津市物价检查所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案
某饮食业联合店不服某市食品卫生检验所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案
郭树芝不服芳草湖总场计生办离婚登记申请复议案
河南省某国营厂对河南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作出的有关奖励基金
分配不服申请复议案
李文堂不服桂林海关因走私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
第三节 复议主体
刘淑娥、侯文斌不服某市外汇管理分局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
某市友谊药材商场等不服某市工商局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案
第四节 审理与决定
复议机关应该全面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
地方规章不应随意否定
适用法律错误理应自纠、放弃执法权利亦属不当
本案应适用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一起计划外生育诉讼案始末
执法依据、复议依据与审判依据
处罚畸轻可否变更
变更处罚过轻不符惩罚目的
王某不服农业税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
是撤销,还是变更
刘某不服市土地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复议决定书应规范、合法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正确
某橡胶厂不服某税务局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
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
王某不服某县公安局处罚裁决申请复议案
某化工厂不服县环保局处罚申请复议案
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不服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对其夜学大收费的
行政处罚决定案
张某不服某市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案
第二章 行政诉讼实务
第一节 基本原则
陈迎春诉离石县公安局对其收容审查案
洪秀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
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
程某不服田林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牡丹江有机化工厂不服牡丹江市郊区财政局扣缴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理决定案
第二节 受案范围、管辖
杨锦成诉市公安局确认尸体无主侵权案
王某不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裁决案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确权案件能否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对行政机关的“告知”行为能否提起诉讼
对扣押财产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应予受理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起诉的,应予受理
张某不服劳动局除名决定的能否起诉
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受理
不服镇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作出的企业分立的决定而起诉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不服机关分房决定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海关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谁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治安行政案件是由地方普通法院还是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某制药厂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某建筑工程分公司不服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香港A公司诉我国海关案
王某诉某旗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决定案
某村民小组不服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
32户农民不服镇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郭某诉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
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对县文化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为何却以省文化局为被告
赵永忠应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诉讼期间被告能否自行取证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所能否收回其错误补发的户口薄
县土地管理局能否废止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
父母一方可否变更孩子的姓名
乡政府能否撤销离婚登记
公安机关拒不更正错误的户籍年龄,公民该怎么办
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能否办理离婚登记
市工商局能否查封张某的商店
畜牧兽医站能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罚款时没有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当场罚款是否都可以当场收缴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后不送达处罚裁决书,公民该怎么办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先举行听证,然后再作出处罚决定
未经调查能作出行政处罚吗
宋墨是否违反了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能否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
违章建筑该不该拆由谁来决定
乡政府有权强制执行村民的财产吗
出殡时自请西乐队就要被处以罚款吗
处罚的同时有必要进行教育吗
超级市场能以“偷一罚十”的规定进行处罚吗
未经公布的文件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能否免除民事责任和取代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案件应该由谁来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管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进行处罚吗
未成年人违法,如何进行处理
精神病人违法,一律不处罚吗
县卫生局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劳动监察大队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几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合法吗
张某诉县公安局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案
纺织总厂等诉市公安局查封、扣押财产案
兴达瓷厂不服省版权局对其行政处罚案
厨房设备公司不服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县电力公司不服市工商局对其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决定案
房地产管理分局不服房地产管理局等吊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案
三门江林场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诉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
游某不服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
屈某为林地权归属不服界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
张某等诉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吴某诉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
林曦诉某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不服市劳动局劳动管理处罚决定案
先锋乡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案
石某不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批复案
新华工程机械叉车销售公司诉辉县市工商局产品质量监督处罚决定案
小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纸箱厂由酒厂依法兼并被市二轻工业局行政干预案
刘某诉乡镇企业管理局侵犯其财产权、经营自主权案
特钢经营部不服地区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市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酿酒厂不服市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第五节 第一审程序
耽误了起诉期限,可以申请延长吗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吗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
法院为何不准原告徐某撤诉
原告在诉讼期间死亡,法院将如何处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不撤诉的,法院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发现被处罚人行为涉嫌犯罪时 该如何处理
被告拒不举证,法院怎么办
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吗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该怎么处理
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维持还是撤销
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怎么处理
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怎么处理
法院能否对贾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一定损失,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书记员与当事人有关系应当回避
蒋某经传唤未说明理由不到庭,可视为撤诉
此案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
被告改变原处理决定后原告不撤诉,改变的处理决定是否生效
对杨某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拒绝到庭又不提供有关材料的,法院可否缺席判决并撤销其决定
中止诉讼后,为何又终结诉讼
地方性法规增加新的处罚种类的条款应如何适用
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法院不予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予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超越职权应予判决撤销
交通局越权强制执行,应予以撤销
卫生防疫站超越职权,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此项收容审查应予撤销
法院应判县公安局核发驾驶证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应予变更
该处罚决定是否违法
第六节 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公安局能否改变其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改判
该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为什么二审法院不重新鉴定,而是一撤到底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受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被告提供了主要证据,二审法院为何驳回上诉
认为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公民该怎么办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第三章 行政监察实务
副县长吕某特大贪污受贿案
张某贪污救灾物资案
管志诚收受巨额贿赂案
迟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案
原铁道部副部长张某受贿案
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物资局局长牛永勤以权谋私案
副州长杨某以权谋私建盖私房案
副区长曹某以权谋私,炒卖房地产案
华北制药厂违反财经纪律大宴宾客滥发礼品案
原航天部供销总公司总经理王玉林严重失职案
陈某公款装修住房以权谋私案
北京隆福大厦失火事故失职案
崔某、吴某违反组织纪律滥用职权案
某镇中学重大煤气中毒事故案
李某伙同其妻索贿受贿案
魏某借调动工作之机吃请受礼案
庄波报复殴打监察人员案
高某路拾财物拒不归还案
第四章 行政侵权赔偿实务
第一节 人身侵权赔偿
周某收容审查和冻结扣划行为请求行政赔偿案
张伟民诉濮阳县公案局人身伤害赔偿案
田志生不服珲春市公安局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案
高家兴申请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沈某不服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申请行政赔偿案
张某不服鲁山县公安局赔偿决定案
胡保三不服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决定案
戚桂华诉市公安局违法殴打造成伤害请求行政赔偿案
何密奎诉延寿县公安局违法使用警械致其伤害申请行政赔偿案
马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理决定请求赔偿申请案
何某不服铁路公安处治安拘留处罚申请行政赔偿案
第二节 财产侵权赔偿
郑某诉区城管监察中队行政赔偿案
沈素福不服县水利局、镇政府、乡政府挖坝、拆网行政强制措施请求行政
赔偿案
陶某不服专利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申请行政赔偿案
林行松因县国土局滥用职权请求行政赔偿案
华都娱乐宫有限公司申请市文化局行政赔偿案
方明诉市文化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申请行政赔偿案
兴福肠衣厂诉市卫生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行政赔偿案
某商店不服县税务局征收税款 扣押财产请求行政赔偿案
服装商场文化娱乐厅不服区文化局扣押财产申请行政赔偿案
杨某、刘某诉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风筒厂不服煤矿保卫科查封财产请求行政赔偿案
邵国翔不服县公安局扣押钱款决定申请行政赔偿案
物资公司不服公安机关强行扣划存款请求行政赔偿案
李桂杰不服武汉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请求行政赔偿案
李太和不服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侵权赔偿案
何传柏不服新源县公安局扣押行车证、驾驶证要求赔偿损失案
侯中华诉吉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辽源分局等因颁发许可证行政侵权损
害赔偿案
第五篇 行政法律法规篇
第一章 党纪监察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格遵守党纪政纪,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
经济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贯彻落实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监察部关于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种类的通知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
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二章 权力机关监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修正)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方法(试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
(试行)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山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廉政监督的决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第二节 军事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节录)
国防交通条例(节录)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节录)
第三节 公安(国家安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节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节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节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节录)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节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节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节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节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节录)
第四节 民政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管理条例(节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节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节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节录)
第五节 司法行政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节录)
第六节 劳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节录)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节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节录)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节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节录)
第七节 公民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第八节 财政、税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节录)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节录)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节录)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节录)
第九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节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节录)
第十节 工商行政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节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节录)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节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节录)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节录)
第十一节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专利代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节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节录)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第十二节 金融、证卷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节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节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暂行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节录)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节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节录)
禁止证卷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节录)
第十三节 价格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节录)
第十四节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法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节录)
第十五节 贸易、海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节录)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节录)
第十六节 商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节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节录)
盐业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节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节录)
国务院对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节录)
食盐专营办法(节录)
第十七节 邮电、旅游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节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节录)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节录)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节录)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节录)
第十八节 公路水路运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节录)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节录)
国务院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节录)
第十九节 铁路、民航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节录)
第二十节 审计、统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节录)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节录)
第二十一节 农业、林业、水利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节录)
兽药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节录)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节录)
草原防火条例(节录)
种畜禽管理条例(节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节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节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节录)
森林防火条例(节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节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节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节录)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节录)
第二十二节 土地、矿产、能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土地复垦规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节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节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节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节录)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节录)
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节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节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节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节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节录)
第二十三节 环保、建设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节录)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节录)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节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节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节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节录)
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节录)
城市绿化条例(节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节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节录)
城市供水条例(节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节录)
第二十四节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节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节录)
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
教师资格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节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节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节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节录)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节录)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节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节录)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节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节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节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节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节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节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节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节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节录)
第二十五节 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节录)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节录)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节录)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节录)
电影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节录)
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节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节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节录)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节录)
信访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节录)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节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处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
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节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通知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 财务 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节录)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节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节录)
工人考核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细财(节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节录)
"不当.违法行政行为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的书摘……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人党。另有规定不准重
新人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
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
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第十八条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
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
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
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
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
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
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
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
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
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
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
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
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
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
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
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
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