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何秉松
780107288X
中国方正出版社 / 1999-06-01
平装 / 32开 / 873页 / 0字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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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的图书目录……
目录
上篇 总论
第一章 职务犯罪概论
第一节 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职务犯罪的种类
第三节 职务犯罪的查处原则
第二章 职务犯罪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职务犯罪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职务犯罪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第三节 职务犯罪客体的特定性
第四节 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
第五节 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的严重性
第四章 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预防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职务犯罪的原因
第三节 职务犯罪的预防
第五章 外国刑事立法中的职务犯罪
第一节 外国职务犯罪刑事立法概述
第二节 外国职务犯罪刑事立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第三节 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第四节 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渎职罪
下篇 分论
第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职务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叛逃罪
第三节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四节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五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六节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七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八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九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十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十一节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三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四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五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六节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七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八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九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十一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十二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十三节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第十四节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十五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 付款、保证罪
第十六节 逃汇罪
第十七节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十八节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刑讯逼供罪
第三节 暴力取证罪
第四节 虐待被监管入罪
第五节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六节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七节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八节 报复陷害罪
第九节 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
第九章 侵犯财产的职务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职务侵占罪
第三节 挪用资金罪
第四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三节 伪证罪
第四节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
作证罪
第五节 传染病菌种 毒种扩散罪
第六节 医疗事故罪
第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的职务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节 战
时拒绝 逃避征召 军事训练罪
第十二章 贪污贿赂的职务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贪污罪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
第四节 受贿罪
第五节 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
第六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七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八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十三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职务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第四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第五节 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六节 徇私枉法罪
第七节 枉法裁判罪
第八节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九节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十节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十一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十二节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十三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十四节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
第十五节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十六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十七节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十八节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十九节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二十节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第二十一节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十二节 放纵走私罪
第二十三节 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二十四节 商检失职罪
第二十五节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二十六节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二十七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二十八节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第二十九节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三十节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第三十一节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儿童罪
第三十二节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三十三节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三十四节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 流失罪
第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三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
第四节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五节 投降罪
第六节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七节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八节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九节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十节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十一节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十二节 军人叛逃罪
第十三节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十四节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十五节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十六节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十七节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十八节 战时自伤罪
第十九节 逃离部队罪
第二十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二十一节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二十二节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二十三节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二十四节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二十五节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二十六节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二十七节 虐待部属罪
第二十八节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二十九节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三十节 战时残害居民 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三十一节 私放俘虏罪
第三十二节 虐待俘虏罪
"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的书摘……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才
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从事公务”是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
行使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
或者监管单位财物职责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中的专职工
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和
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人
员,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在非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本单位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
公务性虽不具有国家性,但因其代表本集团或团体的利益,有关法
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对其也规定了特殊的职业义务要求,其违反职
业义务要求的行为同样会损害本集团或团体的利益,因此本书也将
这类职务犯罪行为纳入研究范畴。
(二)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
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职务犯罪的
行为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种犯罪行为与自己的
职务并无关联,则不是职务犯罪行为,如一个国有企业的厂长实施
的与职务无关的强奸行为,便不是职务犯罪行为。一般而言,职务
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
件实施犯罪行为。职务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具有某种职务的人便
具有处理某种事务的权力,如果行为人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权色
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
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二是滥用职权。为了保证
权力的正确行使,任何权力都是有限的,并且行使权力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如果行为人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实施犯罪行为,
便是滥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三是不正确履行职权。表现为
行为人对工作马虎、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等等。
(三)危害的严重性
职务犯罪较之一般犯罪的危害性更为严重。这种严重性表现在
两个方面。
1.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由于职务犯罪是具有一定权力的
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
蔽性,且行为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合法地作用于犯罪对象,因
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使行为人实施更大的
犯罪。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大案一年比一年高,个
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有些职务犯
罪的数额达到惊人的程度。如海南省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的
薛根和等人贪污案,作案总金额达3794万元,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
总经理曾利华受贿700多万元,还有众所周知的周北方受贿案、褚
遂健受贿案,数目之大都使人瞠目。再如玩忽职守案件,检察机关
查处的玩忽职守案件,个案损失数额最高超过亿元。
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
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行
为人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