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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学案例

商法教学案例

刘心稳 管晓峰   

756201887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999-08-01

平装 / 32开 / 299页 / 0字

¥13.00

 (1家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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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基本制度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票据法

第三章 保险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证券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第六节 其他证券纠纷的处理

第七节 股票

第五章 期货法

第一节 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 期货交易

第六章 银行法

第七章 企业法

第八章 信托法

第九章 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第二节 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和出典

第十章 海商法

第一节 船舶

第二节 船员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六节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七节 船舶碰撞

第八节 海难救助

第九节 共同海损

第十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一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总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商法教学案例"的书摘……

案例 22

1984年11月14日,某市商检局经本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开

设“东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系国有

独资公司,经某市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该公司是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企业。商检局任命办公室副主任刘东声兼任公司经理,公

司其他干部由商检局内部调剂解决,主管部门是某市商检局。企

业地址在某市和平路46号(商检局大楼内)。

1985年,商检局为贯彻中发(84)27号文件《关于严禁党

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遂与本市深华企业总公

司(以下简称深华总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东升公司

转给深华总公司管辖。(2)将东升公司的市政批文、公章、业务

章、银行账号、营业执照移交深华总公司管辖。(3)东升公司的

现有人员,深华总公司同意留用。(4)东升公司的债权债务,自

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进行清理移交。(5)协议生效,东升公司搬

出商检局大楼。双方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但都没有负责人签名

及具体日期。

1985年5月11日,深华总公司向市政府报批设立深华分公

司获得批准。于是东升公司经理刘东声带着深华总公司交给的批

文,报市工商局设立深华分公司。5月20日,工商局发给营业

执照,经营范围为建材、五金交电、电脑、百货、土特产品。注

册资金为1000 万元人民币,美金500 万元,港币1000万元,分

别在市中行、农行开户。企业地址:某市东南路16号。深华总

公司刻制了深华分公司的印章,交予刘东声。

刘东声领取深华分公司营业执照后,便开始以东升公司和深

华分公司的双重身份进行经营。公司拥有两套公章,但东升公司

的人员不属深华总公司管辖。刘东声以深华分公司的名义,于

1986年2月与某木材公司签订了购销进口胶合板合同,约定由

深华分公司提供胶合板8000立方米,总价款为1084万元。同

年4月20日前及5月20日前两次交货。合同于3月7日经该市

公证处公证。木材公司依约将314.5万元定金汇给深华分公司指

定的收款账号。同年4月19日、24日,深华分公司函告木材公

司,货已在印尼装船,约在5月上旬到达黄埔港。因要交纳关税

及其他开支,要求木材公司于同年4月26日再次汇付40万元给

深华分公司。5月上旬,木材公司多次派人到黄埔港查询,却未

见船到港,也未见胶合板。此后,深华分公司没有交货,仅退回

38万元,尚欠316.4万元。

1986年3月4日、4月25日,刘东声以深华分公司的名义与

某市建材贸易公司和某木器厂分别签订购销进口胶合板合同。供

货方都是深华分公司。两合同的标的款分别为1095 .5万元和

722.5万元。合同签订后都经过市公证处公证,建材公司和木器

厂分别汇给深华分公司定金为307万元、144.5万元。

1986年1月3日至18日,商检局派出清查小组,对东升公

司进行清理,发现东升公司与深华分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合

并记账。1986年1月30日,商检局函请深华总公司派人办理移

交手续事宜。但深华总公司未予理睬。同年4月,东升公司、深

华分公司搬出商检大楼,到某某宾馆租写字楼。刘东声从不参加

深华总公司会议,刘东声及其公司所属人员的党政关系均在商检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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