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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文化漫笔

中国法文化漫笔

郭建    

7806273697

东方出版中心 / 0000-00-00

平装 / 32开 / 283页 / 0字

¥14.00

 (1家书店)

"中国法文化漫笔"的详细介绍……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中国传统文化漫笔”丛书的一种。作者从大文化的角度切

入,主要以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理论、条款、案例为由头,在充分融汇

古代的戏曲、小说、文人笔记、俗谚童谣以及西方法律中丰富而生动的

材料的基础上,纵横捭阖,采用古今比较、中外比较的方法,对蕴藏在中

国古代法律及民间行为规范中的文化意味及文化心理,作了多层次、多

角度的剖析与阐述。全书由法律理论、刑法、民法、司法审判四个方面

四十四个专题组成,如《治官不治民》、《“捉奸见双”话证据》、《“上方宝

剑”的误区》、《古代的“语录仗”》等等。漫谈形式的叙述,专业层面的把

握,使这些法律文化随笔具有文化性、知识性、可读性,使中国古代许多

法律问题得到了文化意义上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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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法理的透视

说古道今看法律

没有文字的法律

辉煌的典章

治官不治民

“一刀切”和“惟齐非齐”

神奇的数字

君子读书不读律

“出口转内销”的法律术语

刑罚是与非

教化的力量

疏而不漏的法网

“事出有因”与“查无实据”

“法不责众”的背后

坦白为何能从宽

果真“中重西轻”吗

“示众”的文化背景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冤冤相报何时了

梁山好汉吃什么肉

“捉奸见双”话证据

神圣的“家”

民情与王法

“见者有份”合法吗

“官有政法,人从私契”

“一本一利”和一本万利

董永和七仙女故事的法律诠释

无所不在的网络

“损人一目,家产平分”

超越法律的圆圈圈

家庭的“大锅饭”

可以“付之一抹”的遗嘱

审判的审视

蒙目女神和独角神兽

“上方宝剑”的误区

“田忌赛马”式的智慧

无讼和息讼

“救世”的裁判

福孽报应

情理海洋中的冰山

古代的“语录仗”——“经义决狱”

斩却心中贼

敬鬼神而用之

“人是苦虫,不打不招”

箭垛式的包公

卑贱的肥缺

从讼师到律师

“皇恩浩荡”与“大赦天下”

后记

"中国法文化漫笔"的书摘……

说古道今看法律

中国近代开眼向洋看世界的著名人物严复,在翻译西方法

学名著、法国孟德斯鸠的《法意》(现通译《论法的精神》)时,在译

文的第一篇的按语中就提醒读者,中文中的法律一词和西文中

的法律一词语义不同:“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

之法。而西人则通谓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无

所谓是非,专以法之所许所禁为是非者,此理想之累于文字者

也。中国理想之累于文字者最多,独此则较西文有一节之长。

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确实如严复所指出的那样,西方(本书所指的西方主要是指

欧洲)文字中的“法”,含义比中国古代的“法”要广。比如拉丁文

中的ius和lex,英文中的law,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都

具有“公平”、“正义”的语义,是人类社会最高生活准则的总称,

可以用以评论是非,可以用以裁断争议,可以用以评价行为。甚

至还可用以指自然的规律。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者,一切神

事及人事之君也”。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对法律的定义是“善良

公平之术”。罗马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确定:“法学是关于

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本身

被当作了人类社会应实现的终极目的。13世纪德意志地区的

法律书《萨克森明镜》甚至说:“上帝自身即法律,故法律为上帝

所钟爱。”

中国古代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自然或人类社会的规律,

中文里一般用“理”或“道”这个词来表示。而人类行为的评价主

要是依靠“礼”或“礼教”。国家的制度也往往专用“制”这个字来

表示。而法律在战国以前一般称之为“刑”,“法”是在战国时代

才流行的一个词。就如习惯上所说的“王法”、“国法”概念所暗

示的那样,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被归纳为有关国家管理的一

整套规范。再说得简单一点,法律被认为仅仅是君主统治国家

的手段之一。而君主统治国家的主要手段是暴力手段,直接的、

大规模的暴力手段是军事武力,有规则的、低度的暴力手段就是

刑法。中国古代的法律先是被称之为“刑”,“刑”既可以作为一

个动词,指对人施用刑罚,也可作为一个名词,指国家的法律,很

清楚地就表明了法律和暴力的关系。

中国历来就有“刑起于兵”、“兵刑合一”的说法,也明确表明

法律和军事是同一性质的东西。春秋战国之交时“刑”逐渐被

“法”代替,法的三点水据说代表“平之如水”,一般认为是有“公

平”的意思。但据《尚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于法”,《韩非子·

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法依旧是指刑罚。

“法”这个字同时还具有“标准”、“模式”的字义,如《管子·七法》

所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

法。”另外,法也可用于表示“方法”、“模仿”、“遵守”的意思。总

之,“法”这个字是以表示技术层面的、操作性的意思为主的,并

没有本体上的意义,更不成其为人类社会生活的终极目标。后

世“法”字的意思依旧和刑罚相联系,比如东汉时政论家王符在

《潜夫论》里说:“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谈论法律时往往

可以用刑罚来换用这个词,如传统的“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

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都是将刑罚作为法律的同义词,和礼教

相对立,作为君主统治的两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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