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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费率标准手册

财税金融费率标准手册

    

7800016943

企业管理出版社 / 0000-00-00

平装 / 16开 / 522页 / 0字

¥95.00

 (1家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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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费率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企业注册登记费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四、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五、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六、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七、经济合同仲裁和鉴证费

八、商标注册收费

九、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费

十、境内申请人在国内中请商标注册代理费

十一、申办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许可证费

十二、申办出口家用电器商检标志费

十三、申办进口药物许可证费

十四、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费

十五、申办化妆品生产销售批准证书费

十六、申办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十七、申办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费

十八、申办普通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生产许可证费

十九、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费

二十、申办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二十一、申办驳船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二十二、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费

二十三、申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费

二十四、申办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费

二十五、申办营业演出许可证费

二十六、商标代理费

二十七、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

二十八、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

二十九、申办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费

三十、申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智登记费

三十一、申办外国承包商登记证和外国在华承包工程登记证费

三十二、申办(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

第二章 司法系统

一、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二、公证费收费规定

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五、律师收费标准

六、专利代理服务费

七、国内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标准

八、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

九、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专利收费项目及标准

十一、申办收养公证费

十二、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费

十三、申办死亡公证费

十四、申办亲属关系公证费

十五、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费

十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七、申办拍卖公证费

十八、申办招标公证费

十九、申办经济合同公证费

二十、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费

第三章 公安系统

一、治安管理证件费

二、出入境管理费

三、公安交通管理费

四、被装管理费

五、边防检查费

六、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

第四章 铁路系统

一、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 交通系统

一、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二、国际船舶代理费

三、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

第六章 医药卫生系统

一、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方法

三、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四、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五、证件工本费

六、新药开发评审费

七、药品包装和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

八、GMP认证费

九、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十、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

十一、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第七章 海关系统

一、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五、海关系统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援外技术合作项目招(议)标报价取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

九、水上安全监督费

十、港口建设费费率表

第八章 建筑系统

一、工程建设监理费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三、技术合同仲裁费

四、轻工业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收费标准

第九章 邮电系统

一、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

二、国内长途电话优惠资费标准

三、国内国际邮件资费标准

四、邮政储蓄异地存取资费标准

五、报刊发行业务收费标准

六、电话业务资费

七、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

八、电报及非话业务资费

九、中国联通公司通信网与邮电公用网互联互通话费结算办法

十、北京市市数字数据电路资费标准

十一、部分邮电资费调低后的标准

十二、无线电数字自动寻呼、汉字寻呼资费标准

第十章 教育系统

一、高等学校函授收费标准

二、调整后的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标准

三、水利部部属高校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四、电力部普通高校收费标准

五、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主管的考试收费标准

六、航海类专业培养费

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

八、中国气象局局属高校收费标准

九、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学校收费标准

十、交通部部属高等院校收费标准

十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夜大学、函授学生收费标准

十二、煤炭部所属高等院校学杂费收费标准

十三、长春税务学院学杂费收费标准

十四、民航学院收费标准

十五、安徽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质量、计量监督检查系统

一、汽车安全玻璃六种仪器设备计量检验收费标准

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

三、计量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计量器具检定收项目及标准

第十二章 测绘系统

一、测绘收费标准总说明

二、大地测量收费标准

三、航空摄影测量收费标准

四、地图编制、印刷收费标准

五、工程测量收费标准

六、地形图数字化收费(地图数字化部分)标准

七、地籍测绘收费标准

八、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

第十三章 旅游系统

一、旅游系统收费标准

二、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三、调整后的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甲种门票价格

第十四章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一、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经济类节目收费标准

三、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

第十五章 民政系统

一、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收养登记费

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的审定

四、社会团体会费

第十六章 烟草专卖系统

一、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三、调整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

第十七章 环境保护系统

一、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四、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五、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七、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起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

第十八章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三、援外技术合作项目招标报价收费标准

四、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标准

五、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标准

第十九章 能源系统

五、工程测量收费标准

六、地形图数字化收费(地图数字化部分)标准

七、地籍测绘收费标准

八、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

第十三章 旅游系统

一、旅游系统收费标准

二、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三、调整后的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甲种门票价格

第十四章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一、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经济类节目收费标准

三、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

第十五章 民政系统

一、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收养登记费

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的审定

四、社会团体会费

第十六章 烟草专卖系统

一、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三、调整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

第十七章 环境保护系统

一、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四、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五、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七、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

第十八章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三、援外技术合作项目招标报价收费标准

四、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标准

五、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标准

第十九章 能源系统

第二节 资源税税目税额税率

第三节 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节 固定资产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率

第五节 固定资产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率

第六节 印花税税目税率标准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

第八节 其它种类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三、建筑企业承包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教育费附加税率

五、房产税税目税率

六、屠宰税税目税率

七、固定资产调节税税率

八、车船使用税税目税率

九、 土地增值税税率

十、土地使用税税目税率

十一、资源税税目税率

十二、企业所得税税目税率

第三编 利率

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有关文件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关于贷款计息办法的补充通知 银资利管(1995)7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5)42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传(1995)49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5)237号

第二章 1993年至1995年各项存、贷款利率表

表一 1993年至1995年基准利率表

表二 1993年至1995年法定存款利率表

表三 1993年至1995年法定贷款利率表

表四 1993年至1995年中国工商银行利率补充表

表五 1993年至1995年中国农业银行利率补充表

表六 1993年至1995年中国银行利率补充表

表七 1993年至1995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利率补充表

表八 政策性银行现行利率表

表九 1993年至1995年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差别利率表

表十 1993年至1995年优惠贷款利率表

"财税金融费率标准手册"的书摘……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

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

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

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

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械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

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

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

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3.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

元。

4.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

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

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

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

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3.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

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

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

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

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

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业务的开支。包括:

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

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知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

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七)登记费管理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

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

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

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

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

为了平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

费进行统一管理。

(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

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费暂不上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局就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准

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例1.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

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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