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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列教材(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列教材(之三)

7505820222

经济科学出版社 / 1999-12-01

胶版纸 / D32 / 348页 / 280000字

¥20.00

 (3家书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列教材(之三)"的详细介绍……

经财政部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决定将本书作为《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列教材》之一,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选用。。
我们在编写这本书的过程中,以邓小平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和有关会计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理论联系实际,对《会计法》各条款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解释,同时介绍了《会计法》修订的有关背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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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列教材(之三)"的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讲话
第一讲 会计法概述
第二讲 总则
第三讲 会计核算
第四讲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规定
第五讲 会计监督
第六讲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讲 法律责任
第八讲 《会计法》的贯彻实施
《会计法》条文释义
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
宣传贯彻《会计法》促进会计
改革与发展
附录:
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列教材(之三)"的书摘……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

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

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

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

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

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

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

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

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

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

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

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

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

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

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

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

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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