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常识
乔德明
7501557008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0000-00-00
平装 / 32开 / 179页 / 0字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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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未成年人
法国外未成年人立法简况
中国未成年人立法简况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保护与挽救相结合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权
个人隐私权
通信自由权
财产权
继承权
接受教育权
智力成果权
医疗卫生保健
自我保护
知法
守法
用法
家庭保护
家庭
亲属
配偶
血亲
姻亲
家庭关系
监护
抚养
收养
虐待
遗弃
溺婴和弃婴
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不得使未成年人早婚或订婚
家庭教育
思想教育
心理教育
劳动教育
行为习惯教育
家庭教育的要件
家庭教育的方法
言传身教
爱要适当
互相尊重
经常谈心
表扬为主
及时指导
必要的限制
家庭教育中的错误观念
望子成龙
恨铁不成钢
树大自然直
不打不成才
学校保护
新时期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个面向”
教师
德育
智育
体育
美育
劳动教育
社会生活指导
青春期教育
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
尊重人格尊严
保障人身安全
保障身体健康
工读学校保护
幼儿教育保护
社会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和
思想健康
保护有困难的未成年人
希望工程
春蕾计划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
和荣誉权
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机关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犯罪
强奸妇女罪
奸淫幼女罪
强迫妇女卖淫罪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
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
流氓罪
拐卖人口罪
拐骗儿童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虐待罪
遗弃罪
玩忽职守罪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有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诉讼
关于抚养费的诉讼
关于继承权的诉讼
关于监护问题的诉讼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行为的检举权 控告权
诉讼权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
处罚
拘留
刑罚
刑事责任年龄
教育 感化和挽救
专门机构管理或专人专管
制度
少年法庭
少年犯管教所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侦查和预审
审查和起诉
不起诉
公诉
法庭审判
不公开审理
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人的辩护权
法定代理人
律师
缓刑
减刑
假释
管教与改造
收容教养
劳动教养
劳动改造
社会帮教
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
中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
法律法规简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实施细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
若干规定(试行)》
国外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法规
的类型
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
标准规则》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生存 保护和发展世
界宣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
委员会青少年专门小组 青
少年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少年先锋队
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
委员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
员会
国家教委关心下一代工作
委员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国际儿童福利联合会
国际儿童和青年组织理
事会
国际儿童村组织
国际少年和家庭法院法官
协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常识"的书摘……
法律的制定机关在国外是议会或议院,在中国是人民代表大
会。法律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分别负责侦
查、起诉和审判。
国外未成年人立法简况
国外未成年人立法历史悠久,比较著名的是古罗马于公元前
451~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国际上一致公认最早制定
的未成年人法规为1899年7月1日由美国伊利诺伊州第41届州
议会通过的《少年法庭法》。它的特点是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
织法为一体,把有关惩戒、福利、倡导性的条文综合在一起。这
部法律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许多国家陆续制定了有关未成年人
的法律,例如《日本少年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法》、
《英国青少年法》、《古巴共和国青少年法典》、《奥地利共和国青
少年法院法》、《新加坡儿童与少年法》等等。一些国家还制定了
针对某项具体内容的单行性的未成年人法规,构成了比较完整的
未成年人法规体系,例如《日本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法》、《日本禁
止未成年人饮酒法》、德国《关于在公共场所保护青少年法》、
《禁止传播危害青少年作品法》和《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等等。
这些单行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各国未成年人起了一定
的作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一些世界性组织制定了有关的法
律性文件。例如1920年6月15日第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921年9月27日生效的《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
公约),1921年10月25日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22年
11月20日生效的《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
最低年龄公约》,1937年6月22日第二十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
过、1941年2月21日生效的《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
最低年龄公约》。1984年6月11日中国政府承认了这三个公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
护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联合国大会及其
所属的有关机构或组织陆续通过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法律性文件。比较著名的有: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
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又称《北京规则》),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
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30日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
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这些文件
强调了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幸福、顺利成长的重要
性,呼吁让每个未成年人都有美好的未来,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
措施和要求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中国和世界许多
国家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
未成年人的法律,有的国家还制定了不止一个单行性法规。
中国未成年人立法简况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西周奴隶制时代的法律中,
就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例如《礼记·曲礼上》记载:“耄
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意思是说对犯了罪的老人和幼儿不予
刑事处罚。约公元前2世纪制定的秦律,已达到了相当水平。据
史籍和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的秦代竹简
记载,当时已有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以
及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汉代和唐
代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条款。汉景帝时期有对老幼、孕妇在监禁
期间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的规定。汉宣帝时规定,凡八岁以下、
八十岁以上者,只有诬告、杀伤人应受到刑事处罚,其他犯罪行
为则免除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