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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

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

北京书香四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756201339X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0000-00-00

平装 / 32开 / 233页 / 0字

¥9.00

 (1家书店)

"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的详细介绍……

本手册注重人性设计,按照不同的生活内容加以分类,以出行为主线,紧紧围绕人们生活。包括:加油站地图,停车场地图,单行线地图,ATM取款机地图,公共厕所地图,廉价旅馆地图,医院药店地图,休闲娱乐地图,公园景点地图。地图中ATM908处,二类以上公共厕所260座,加油站282座,停车场204处,连锁药店180个,廉价旅馆141个……本书采用24开本硬壳精装方式,内文为活页打孔装订,方便读者拆装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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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英国司法制度

第一节 英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英国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

第三节 英国的法官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第二章 英国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英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第二节 侦查

第三节 起诉

第四节 简易审判

第五节 预审

第六节 正式审判

第七节 判决

第八节 上诉

第三章 美国司法制度

第一节 美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美国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

第三节 美国的法官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第四章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美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第二节 侦查

第三节 审前程序

第四节 正式审判程序

第五节 上诉

第五章 英美证据法

第一节 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第四节 意见证据法则和传闻证据法则

第六章 法国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法国的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

第三节 法国的预审法官、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第七章 法国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法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第二节 初步侦查和预审

第三节 提起刑事诉讼

第四节 法庭审判

第五节 简易程序

第六节 上诉

第八章 德国司法制度

第一节 德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德国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

第三节 德国刑事辩护人制度

第九章 德国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德国刑事诉讼的特点

第二节 侦查程序

第三节 起诉

第四节 审判程序

第五节 上诉审程序

第六节 再审程序

第七节 判决的执行

第八节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十章 日本司法制度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日本警察机关

第三节 日本检察机关

第四节 日本法院系统

第五节 日本律师制度

第十一章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第二节 日本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侦查

第四节 起诉

第五节 公审

第六节 上诉

第七节 裁判的执行

第八节 非常救济程序

第十二章 独联体、东欧各国司法制度

第一节 独联体、东欧各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

发展

第二节 独联体、东欧各国司法组织

第三节 独联体、东欧各国几项主要的刑事司法

制度

第十三章 独联体、东欧各国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原则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

主要参考书目

"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的书摘……

(一)陪审员资格

英国的陪审团由12人组成,根据《1974年陪审团法》的规

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18岁到65,岁,自

13岁起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受职

业限制不得参加陪审的男女,可充任陪审员。

陪审员由大法官提供,即大法官签发传票,召集一批陪审员

于指定日期到某个刑事法院履行职务,然后从中抽签确定。

(二)回避

英国规定,刑事法院按照正式起诉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

召集陪审团。

对陪审团的回避程序相当繁琐。开庭时,由书记官从事先通

知当日到庭的陪审员中抽签确定12人,然后经双方当事人及其

律师要求回避以后,再抽签补足并确定下来。

要求回避必须在陪审员抽签唱名之后、宣誓入席之前提出。

回避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1.无因回避:只有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提出,不需要

说明理由,而且在同一案件中可以要求7名陪审员回避,对此,

法庭不得拒绝。

2.有因回避:诉讼双方均可提出,但必须申述理由,如对

被告人存有偏见,或陪审员同本案起诉人或被告人有亲友关系,

不具备陪审员资格等,然后由法官裁决。

回避之后出现不满12人的缺额,再抽签补足,宣誓进入陪

审席。

需要指出的是,英国 《1988年刑事审判法》修改了《1974

年陪审员法》,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不再享有无因回避权,即

取消了无因回避。

(三)陪审员的职责

陪审团的职责是参加庭审,听取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就诉

讼中的事实,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断。

英国要求陪审团在两小时内作出一致裁断(即12名陪审员

一致同意),裁断一经首席陪审员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意见

不一致,就延长两小时继续评议,如果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再给

以时间要求作出多数裁断(不少于10人)。如果多数裁断也无法

作出,则由法官宣布解散该陪审团,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

三、英国的律师制度

从以上介绍的英国各类法官的资格表明,英国的法官几乎全

部来源于律师,可以说,律师是英国法官的基础。

英国的律师制度保留了许多封建传统,行会气息比较浓厚。

(一)律师的分类

英国律师最特别的地方,是把律师分为初级律师(Solicitor,

或称事务律师)和高级律师(Barrister,或称出庭律师)两类。

1.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是英国从事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律师,

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如订契约、立遗嘱

等)、起草书信、调解纠纷以及办理转移不动产、组成公司等。

英国的初级律师不仅可以受聘于当事人,而且也可以在其他案件

中接受检察机关的委托,从事于追诉犯罪的活动。至于代表当事

人出庭陈述或辩护,则只限于在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出庭。

初级律师的资格要比高级律师为低,无一定的学历限制,但

必须在初级律师协会登记为练习生,实习期4至5年,还必须通

过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初级律师必须是英国的公民。

英国目前有7万名初级律师,其中1万4千名为妇女;1千

名系少数民族。5万7千名初级律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开业。

2.高级律师。高级律师是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的法律专家,

法学理论修养较高,而且可以在除治安法院以外的任何法庭上出

庭辩护。

高级律师必须具备一定资格。①具备一定的学历。原则上必

须是一名学士,并且必须是伦敦四大律师公会的成员,得到律师

公会的认可。②必须是经过规定的资格考试合格者。③必须实习

1年,获得实际的诉讼知识,并建立一定的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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