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周振想,中国方正出版社)的详细介绍,评论,读后感及网上价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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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

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

周振想    

7801071433

中国方正出版社 / 1999-11-30

平装 / 32开 / 1845页 / 0字

¥97.00

 (3家书店)

"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的详细介绍……

目录 前 言 再版前言 导 论 中国新刑法的修订与特点 一 中国新刑法修改述略 二 中国新刑法主要修改的内容 三 中国新刑法的特点 第一编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制定的目的和根据 〔2〕刑法的任务 〔3〕罪刑法定原则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5〕罪刑相当原则 〔6〕刑法的空间效力 〔7〕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8〕犯罪的概念 〔9〕犯罪故意 〔10〕犯罪过失 〔11〕意外事件和个可抗力 〔12〕刑事责任年龄 〔13〕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4〕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5〕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6〕正当防卫 〔17〕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8〕犯罪预备 〔19〕犯罪未遂 〔20〕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21〕共同犯罪 〔22〕主 犯 〔23〕从 犯 〔24〕胁从犯 〔25〕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26〕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 罚 〔27〕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8〕刑罚的种类 〔29〕驱逐出境 〔30〕菲刑罚处理方法 第二节 管 制 〔31〕管 制 第三节 拘 役 〔32〕拘 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33〕 有期徒刑 〔34〕 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 刑 〔35〕死 刑 第六节 罚 金 〔36〕 罚 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37〕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38〕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39〕量 刑 第二节 累 犯 〔40〕累 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41〕自 首 〔42〕立 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43〕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 刑 〔44〕缓 刑 第六节 减 刑 〔45〕减 刑 第七节 假 释 〔46〕假 释 第八节 时 效 〔47〕时 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48〕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49〕公共财产 〔50〕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51〕国家工作人员 〔52〕司法工作人员 〔53〕重 伤 〔54〕违反国家规定 〔55〕首要分子 〔56〕告诉才处理 第二编 刑法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背叛国家罪 〔3〕分裂国家罪 〔4〕煽动分裂国家罪 〔5〕武装叛乱 暴乱罪 〔6〕颠覆国家政权罪 〔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8〕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9〕投敌叛变罪 〔10〕叛逃罪 〔11〕间谍罪 〔1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3〕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危害公共安全罪 〔15〕放火罪 〔16〕失火罪 〔17〕决水罪 〔18〕过失决水罪 〔19〕爆炸罪 〔20〕过失爆炸罪 〔21〕投毒罪 〔22〕过失投毒罪 〔2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4〕破坏交通工具罪 〔25〕破坏交通设施罪 〔26〕破坏电力设备罪 〔27〕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8〕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29〕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30〕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31〕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2〕组织 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33〕劫持航空器罪 〔34〕劫持船只、汽车罪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9〕非法买卖 运输核材料罪 〔40〕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 〔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2〕抢劫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43〕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罪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5〕丢失枪支不报罪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7〕重大飞行事故罪 〔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49〕交通肇事罪 〔50〕重大责任事故罪 〔5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2〕危险物品肇事罪 〔5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5〕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56〕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57〕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58〕生产 销售假药罪 〔59〕生产 销售劣药罪 〔60〕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61〕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62〕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6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64〕生产 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65〕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66〕走私罪 〔67〕走私武器、弹药罪 〔68〕走私核材料罪 〔69〕走私假币罪 〔70〕走私文物罪 〔71〕走私贵重金属罪 〔72〕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7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74〕走私淫秽物品罪 〔7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76〕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7〕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8〕虚报注册资本罪 〔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8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82〕妨害清算罪 〔8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4〕对公司 企业人员行贿罪 〔8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86〕为亲友菲法牟利罪 〔8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88〕徇私舞弊造成破产 弓损罪 〔8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1〕伪造货币罪 〔92〕出售 购买、运输假币罪 〔9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94〕持有、使用假币罪 〔95〕变造货币罪 〔9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97〕伪造、变造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98〕高利转货罪 〔9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0〕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罪 〔101〕伪造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02〕伪造、变造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罪 〔103〕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罪 〔104〕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 〔105〕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10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107〕操纵证券交易们格罪 〔10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09〕违法发放贷款罪 〔110〕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11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12〕对违法票据承兑 付款 保证罪 〔113〕逃汇罪 〔114〕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15〕金融诈骗罪 〔116〕集资诈骗罪 〔117〕贷款诈骗罪 〔118〕票据诈骗罪 〔119〕金融凭证诈骗罪 〔120〕信用证诈骗罪 〔121〕信用卡诈骗罪 〔122〕有价证券诈骗罪 〔123〕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24〕危害税收征管罪 〔125〕偷税罪 〔126〕抗税罪 〔127〕逃避追缴欠税罪 〔128〕骗取出口退税罪 〔12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130〕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13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35〕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136〕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37〕侵犯知识产权罪 〔138〕假冒注册商标罪 〔13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4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41〕假冒专利罪 〔142〕侵犯著作权罪 〔14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44〕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45〕扰乱市场秩序罪 〔146〕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 〔147〕虚假广告罪 〔148〕串通投标罪 〔149〕合同诈骗罪 〔150〕非法经营罪 〔151〕强迫交易罪 〔152〕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53〕倒卖车票 船票罪 〔154〕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55〕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56〕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57〕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5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159〕故意杀人罪 〔160〕过失致人死亡罪 〔161〕故意伤害罪 〔162〕过失致人重伤罪 〔163〕强奸罪 〔164〕奸淫幼女罪 〔16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66〕猥亵儿童罪 〔167〕非法拘禁罪 〔168〕绑架罪 〔169〕拐卖妇女 儿童罪 〔17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7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72〕诬告陷害罪 〔173〕强迫职工劳动罪 〔174〕非法搜查罪 〔175〕非法侵入住宅罪 〔176〕侮辱罪 〔177〕诽谤罪 〔178〕刑讯逼供罪 〔179〕暴力取证罪 〔180〕虐待被监管人罪 〔18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82〕出版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8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18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85〕侵犯通信自由罪 〔186〕私自开拆、隐匿 毁弃邮件、电报罪 〔187〕报复陷害罪 〔188〕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 〔189〕破坏选举罪 〔19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91〕重婚罪 〔192〕破坏军婚罪 〔193〕虐待罪 〔194〕遗弃罪 〔195〕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96〕侵犯财产罪 〔197〕抢劫罪 〔198〕盗窃罪 〔199〕诈骗罪 〔200〕抢夺罪 〔201〕聚众哄抢罪 〔202〕侵占罪 〔203〕职务侵占罪 〔204〕挪用资金罪 〔205〕挪用特定款物罪 〔206〕敲诈勒索罪 〔207〕故意毁坏财物罪 〔208〕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09〕扰乱公共秩序罪 〔210〕妨害公务罪 〔211〕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12〕招摇撞骗罪 〔213〕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 〔214〕盗窃、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罪 〔215〕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 〔216〕伪造 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17〕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 机密文件 资料物品罪 〔220〕非法生产 销售阎谍专用器材罪 〔2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2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2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2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2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2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2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 〔228〕聚众斗殴罪 〔229〕寻衅滋事罪 〔23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31〕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232〕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33〕传授犯罪方法罪 〔2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36〕破坏集会 游行、示威罪 〔237〕侮辱国旗、国徽罪 〔238〕组织、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39〕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40〕聚众淫乱罪 〔24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42〕盗窃、侮辱尸体罪 〔243〕赌博罪 〔24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45〕妨害司法罪 〔246〕伪证罪 〔247〕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248〕妨害作证罪 〔249〕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50〕打击报复证人罪 〔251〕扰乱法庭秩序罪 〔252〕窝藏、包庇罪 〔25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5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25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56〕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57〕破坏监管秩序罪 〔258〕脱逃罪 〔259〕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260〕组织越狱罪 〔261〕暴动越狱罪 〔262〕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65〕骗取出境证件罪 〔266〕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267〕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68〕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69〕偷越国(边)境罪 〔270〕破坏界碑、界桩罪 〔27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72〕妨害文物管理罪 〔273〕故意损毁文物罪 〔27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275〕过失损毁文物罪 〔276〕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赠送珍贵文物罪 〔277〕倒卖文物罪 〔278〕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7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80〕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81〕抢夺 窃取国有档案罪 〔282〕擅自出卖 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83〕危害公共卫生罪 〔28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85〕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86〕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87〕非法组织卖血罪 〔288〕强迫卖血罪 〔289〕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 制作 供应血液 制品罪 〔290〕采集、供应血液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事故罪 〔291〕医疗事故罪 〔292〕非法行医罪 〔29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94〕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9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9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97〕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98〕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99〕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00〕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301〕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02〕非法狩猎罪 〔303〕非法占用耕地罪 〔304〕非法采矿罪 〔305〕破坏性采矿罪 〔30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307〕盗伐林木罪 〔308〕滥伐林木罪 〔309〕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 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310〕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311〕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 〔312〕非法持有毒品罪 〔31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1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毒赃罪 〔315〕走私制毒物品罪 〔31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1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18〕非法买卖 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 〔319〕引诱 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320〕强迫他人吸毒罪 〔321〕容留他人吸毒罪 〔322〕菲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 〔323〕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 〔324〕组织卖淫罪 〔325〕强迫卖淫罪 〔326〕协助组织卖淫罪 〔327〕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罪 〔328〕引诱幼女卖淫罪 〔329〕传播性病罪 〔330〕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31〕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32〕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 〔33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34〕传播淫秽物品罪 〔33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36〕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37〕危害国防利益罪 〔33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339〕阻碍军事行动罪 〔3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1〕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 〔342〕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4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344〕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345〕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4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34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348〕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349〕伪造 变造、买卖武器部队公文 证件 印章罪 〔350〕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罪 〔351〕非法生产 买卖军用标志罪 〔352〕战时拒绝 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35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354〕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355〕战时造谣抗乱军心罪 〔356〕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357〕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58〕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59〕贪污贿赂罪 〔360〕贪污罪 〔361〕挪用公款罪 〔362〕受贿罪 〔363〕单位受贿罪 〔364〕行贿罪 〔365〕对单位行贿罪 〔366〕介绍贿赂罪 〔367〕单位行贿罪 〔36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69〕隐瞒境外存款罪 〔370〕私分国有资产罪 〔371〕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372〕渎职罪 〔373〕滥用职权罪 〔374〕玩忽职守罪 〔37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76〕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77〕徇私枉法罪 〔378〕枉法裁判罪 〔379〕私放在押人员罪 〔3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8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83〕滥用管理公司 证券职权罪 〔38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38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 〔38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3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38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89〕环境监管失职罪 〔39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9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39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93〕放纵走私罪 〔394〕商检徇私舞弊罪 〔395〕商检失职罪 〔39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39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9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9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40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01〕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罪 〔40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罪 〔40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04〕招收公务员 学生徇私舞弊罪 〔40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 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06〕军人违反职责罪 〔407〕战时违抗命令罪 〔408〕隐瞒 谎报军情罪 〔409〕拒传、假传军令罪 〔410〕投降罪 〔411〕战时临阵脱逃罪 〔412〕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1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414〕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15〕违令作战消极罪 〔416〕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417〕军人叛逃罪 〔41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419〕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军事 秘密罪 〔42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421〕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422〕战时造谣惑众罪 〔423〕战时自伤罪 〔424〕逃离部队罪 〔425〕武器装备肇事罪 〔42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427〕盗窃 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428〕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429〕遗弃武器装备罪 〔430〕遗失武器装备罪 〔431〕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432〕虐待部属罪 〔433〕遗弃伤病军人罪 〔434〕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435〕战时残害居民 掠夺居民财物罪 〔436〕私放俘虏罪 〔437〕虐待俘虏罪 〔438〕戴罪立功 本书主要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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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 言

再版前言

导 论 中国新刑法的修订与特点

一 中国新刑法修改述略

二 中国新刑法主要修改的内容

三 中国新刑法的特点

第一编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制定的目的和根据

〔2〕刑法的任务

〔3〕罪刑法定原则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5〕罪刑相当原则

〔6〕刑法的空间效力

〔7〕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8〕犯罪的概念

〔9〕犯罪故意

〔10〕犯罪过失

〔11〕意外事件和个可抗力

〔12〕刑事责任年龄

〔13〕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4〕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5〕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6〕正当防卫

〔17〕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8〕犯罪预备

〔19〕犯罪未遂

〔20〕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21〕共同犯罪

〔22〕主 犯

〔23〕从 犯

〔24〕胁从犯

〔25〕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26〕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 罚

〔27〕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8〕刑罚的种类

〔29〕驱逐出境

〔30〕菲刑罚处理方法

第二节 管 制

〔31〕管 制

第三节 拘 役

〔32〕拘 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33〕 有期徒刑

〔34〕 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 刑

〔35〕死 刑

第六节 罚 金

〔36〕 罚 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37〕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38〕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39〕量 刑

第二节 累 犯

〔40〕累 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41〕自 首

〔42〕立 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43〕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 刑

〔44〕缓 刑

第六节 减 刑

〔45〕减 刑

第七节 假 释

〔46〕假 释

第八节 时 效

〔47〕时 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48〕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49〕公共财产

〔50〕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51〕国家工作人员

〔52〕司法工作人员

〔53〕重 伤

〔54〕违反国家规定

〔55〕首要分子

〔56〕告诉才处理

第二编 刑法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背叛国家罪

〔3〕分裂国家罪

〔4〕煽动分裂国家罪

〔5〕武装叛乱 暴乱罪

〔6〕颠覆国家政权罪

〔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8〕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9〕投敌叛变罪

〔10〕叛逃罪

〔11〕间谍罪

〔1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3〕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危害公共安全罪

〔15〕放火罪

〔16〕失火罪

〔17〕决水罪

〔18〕过失决水罪

〔19〕爆炸罪

〔20〕过失爆炸罪

〔21〕投毒罪

〔22〕过失投毒罪

〔2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4〕破坏交通工具罪

〔25〕破坏交通设施罪

〔26〕破坏电力设备罪

〔27〕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8〕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29〕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30〕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31〕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2〕组织 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33〕劫持航空器罪

〔34〕劫持船只、汽车罪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9〕非法买卖 运输核材料罪

〔40〕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

〔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2〕抢劫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43〕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罪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5〕丢失枪支不报罪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7〕重大飞行事故罪

〔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49〕交通肇事罪

〔50〕重大责任事故罪

〔5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2〕危险物品肇事罪

〔5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5〕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56〕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57〕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58〕生产 销售假药罪

〔59〕生产 销售劣药罪

〔60〕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61〕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62〕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6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64〕生产 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65〕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66〕走私罪

〔67〕走私武器、弹药罪

〔68〕走私核材料罪

〔69〕走私假币罪

〔70〕走私文物罪

〔71〕走私贵重金属罪

〔72〕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7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74〕走私淫秽物品罪

〔7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76〕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7〕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8〕虚报注册资本罪

〔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8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82〕妨害清算罪

〔8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4〕对公司 企业人员行贿罪

〔8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86〕为亲友菲法牟利罪

〔8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88〕徇私舞弊造成破产 弓损罪

〔8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1〕伪造货币罪

〔92〕出售 购买、运输假币罪

〔9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94〕持有、使用假币罪

〔95〕变造货币罪

〔9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97〕伪造、变造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98〕高利转货罪

〔9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0〕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罪

〔101〕伪造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02〕伪造、变造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罪

〔103〕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 企业债券罪

〔104〕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

〔105〕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10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107〕操纵证券交易们格罪

〔10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09〕违法发放贷款罪

〔110〕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11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12〕对违法票据承兑 付款 保证罪

〔113〕逃汇罪

〔114〕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15〕金融诈骗罪

〔116〕集资诈骗罪

〔117〕贷款诈骗罪

〔118〕票据诈骗罪

〔119〕金融凭证诈骗罪

〔120〕信用证诈骗罪

〔121〕信用卡诈骗罪

〔122〕有价证券诈骗罪

〔123〕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24〕危害税收征管罪

〔125〕偷税罪

〔126〕抗税罪

〔127〕逃避追缴欠税罪

〔128〕骗取出口退税罪

〔12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130〕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13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35〕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136〕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37〕侵犯知识产权罪

〔138〕假冒注册商标罪

〔13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4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41〕假冒专利罪

〔142〕侵犯著作权罪

〔14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44〕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45〕扰乱市场秩序罪

〔146〕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

〔147〕虚假广告罪

〔148〕串通投标罪

〔149〕合同诈骗罪

〔150〕非法经营罪

〔151〕强迫交易罪

〔152〕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53〕倒卖车票 船票罪

〔154〕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55〕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56〕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57〕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5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159〕故意杀人罪

〔160〕过失致人死亡罪

〔161〕故意伤害罪

〔162〕过失致人重伤罪

〔163〕强奸罪

〔164〕奸淫幼女罪

〔16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66〕猥亵儿童罪

〔167〕非法拘禁罪

〔168〕绑架罪

〔169〕拐卖妇女 儿童罪

〔17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7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72〕诬告陷害罪

〔173〕强迫职工劳动罪

〔174〕非法搜查罪

〔175〕非法侵入住宅罪

〔176〕侮辱罪

〔177〕诽谤罪

〔178〕刑讯逼供罪

〔179〕暴力取证罪

〔180〕虐待被监管人罪

〔18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82〕出版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8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18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85〕侵犯通信自由罪

〔186〕私自开拆、隐匿 毁弃邮件、电报罪

〔187〕报复陷害罪

〔188〕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

〔189〕破坏选举罪

〔19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91〕重婚罪

〔192〕破坏军婚罪

〔193〕虐待罪

〔194〕遗弃罪

〔195〕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96〕侵犯财产罪

〔197〕抢劫罪

〔198〕盗窃罪

〔199〕诈骗罪

〔200〕抢夺罪

〔201〕聚众哄抢罪

〔202〕侵占罪

〔203〕职务侵占罪

〔204〕挪用资金罪

〔205〕挪用特定款物罪

〔206〕敲诈勒索罪

〔207〕故意毁坏财物罪

〔208〕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09〕扰乱公共秩序罪

〔210〕妨害公务罪

〔211〕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12〕招摇撞骗罪

〔213〕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

〔214〕盗窃、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罪

〔215〕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

〔216〕伪造 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17〕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 机密文件 资料物品罪

〔220〕非法生产 销售阎谍专用器材罪

〔2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2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2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2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2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2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2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

〔228〕聚众斗殴罪

〔229〕寻衅滋事罪

〔23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31〕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232〕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33〕传授犯罪方法罪

〔2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36〕破坏集会 游行、示威罪

〔237〕侮辱国旗、国徽罪

〔238〕组织、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39〕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40〕聚众淫乱罪

〔24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42〕盗窃、侮辱尸体罪

〔243〕赌博罪

〔24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45〕妨害司法罪

〔246〕伪证罪

〔247〕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248〕妨害作证罪

〔249〕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50〕打击报复证人罪

〔251〕扰乱法庭秩序罪

〔252〕窝藏、包庇罪

〔25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5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25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56〕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57〕破坏监管秩序罪

〔258〕脱逃罪

〔259〕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260〕组织越狱罪

〔261〕暴动越狱罪

〔262〕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65〕骗取出境证件罪

〔266〕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267〕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68〕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69〕偷越国(边)境罪

〔270〕破坏界碑、界桩罪

〔27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72〕妨害文物管理罪

〔273〕故意损毁文物罪

〔27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275〕过失损毁文物罪

〔276〕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赠送珍贵文物罪

〔277〕倒卖文物罪

〔278〕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7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80〕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81〕抢夺 窃取国有档案罪

〔282〕擅自出卖 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83〕危害公共卫生罪

〔28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85〕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86〕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87〕非法组织卖血罪

〔288〕强迫卖血罪

〔289〕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 制作 供应血液

制品罪

〔290〕采集、供应血液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事故罪

〔291〕医疗事故罪

〔292〕非法行医罪

〔29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94〕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9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9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97〕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98〕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99〕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00〕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301〕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02〕非法狩猎罪

〔303〕非法占用耕地罪

〔304〕非法采矿罪

〔305〕破坏性采矿罪

〔30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307〕盗伐林木罪

〔308〕滥伐林木罪

〔309〕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 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310〕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311〕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

〔312〕非法持有毒品罪

〔31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1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毒赃罪

〔315〕走私制毒物品罪

〔31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1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18〕非法买卖 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

〔319〕引诱 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320〕强迫他人吸毒罪

〔321〕容留他人吸毒罪

〔322〕菲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

〔323〕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

〔324〕组织卖淫罪

〔325〕强迫卖淫罪

〔326〕协助组织卖淫罪

〔327〕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罪

〔328〕引诱幼女卖淫罪

〔329〕传播性病罪

〔330〕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31〕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32〕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

〔33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34〕传播淫秽物品罪

〔33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36〕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37〕危害国防利益罪

〔33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339〕阻碍军事行动罪

〔3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1〕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

〔342〕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4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344〕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345〕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4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34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348〕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349〕伪造 变造、买卖武器部队公文

证件 印章罪

〔350〕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罪

〔351〕非法生产 买卖军用标志罪

〔352〕战时拒绝 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35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354〕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355〕战时造谣抗乱军心罪

〔356〕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357〕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58〕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59〕贪污贿赂罪

〔360〕贪污罪

〔361〕挪用公款罪

〔362〕受贿罪

〔363〕单位受贿罪

〔364〕行贿罪

〔365〕对单位行贿罪

〔366〕介绍贿赂罪

〔367〕单位行贿罪

〔36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69〕隐瞒境外存款罪

〔370〕私分国有资产罪

〔371〕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372〕渎职罪

〔373〕滥用职权罪

〔374〕玩忽职守罪

〔37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76〕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77〕徇私枉法罪

〔378〕枉法裁判罪

〔379〕私放在押人员罪

〔3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8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83〕滥用管理公司 证券职权罪

〔38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38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

〔38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3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38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89〕环境监管失职罪

〔39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9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39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93〕放纵走私罪

〔394〕商检徇私舞弊罪

〔395〕商检失职罪

〔39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39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9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9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40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01〕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罪

〔40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罪

〔40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04〕招收公务员 学生徇私舞弊罪

〔40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 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06〕军人违反职责罪

〔407〕战时违抗命令罪

〔408〕隐瞒 谎报军情罪

〔409〕拒传、假传军令罪

〔410〕投降罪

〔411〕战时临阵脱逃罪

〔412〕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1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414〕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15〕违令作战消极罪

〔416〕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417〕军人叛逃罪

〔41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419〕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军事

秘密罪

〔42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421〕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422〕战时造谣惑众罪

〔423〕战时自伤罪

〔424〕逃离部队罪

〔425〕武器装备肇事罪

〔42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427〕盗窃 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428〕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429〕遗弃武器装备罪

〔430〕遗失武器装备罪

〔431〕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432〕虐待部属罪

〔433〕遗弃伤病军人罪

〔434〕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435〕战时残害居民 掠夺居民财物罪

〔436〕私放俘虏罪

〔437〕虐待俘虏罪

〔438〕戴罪立功

本书主要作者简介

"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的书摘……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

法律。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

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由于刑法在维护统治阶级

的利益和秩序中与其他法律相比更为直接和重要,因而历史上任何

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总是把被统治阶级进行

的各种反抗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行为,通过制定刑法宣告其为犯罪,

并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所以,统治阶级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维

护其统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

人民,即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当家

作主的权利。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或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

认识的深入,而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我国新刑法制定的目的或价值也相应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

观要求,即刑法的公平原则、经济原则、民主原则等等,从而更好

地体现刑法的目的即惩处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制定的目的是由刑法的性质决定的。刑法的性质具有两方

面的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就阶级性质而言,我国

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

的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的

体现,因而制定刑法的目的就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维护人民的

利益服务,就必须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就法律性质而言,主要

是指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

法是根本大法,宪法之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的部门法律。

但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律具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

主要表现为: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它以特定的调

整方法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

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

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惩罚,

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通过刑法特殊的制裁

方法去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达到刑法的目的。我国新刑法制定

的目的,同刑法这个特殊法律部门所发挥的作用是相统一的。所不

同的是,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而其

他剥削阶级社会刑法制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

二、刑法制定的根据

新刑法的制定根据,可分为两个层次的内容:“根据宪法”是我

国新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

际情况”是新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两个根据,是我国新刑法制定

的基础,我国新刑法就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构建而成的。

(一)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刑法制

定的最高法律根据。

我国新刑法,根据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

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对内对外

的各项重大方针政策等而制定,具体地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犯罪和刑

罚的规范,用刑罚来同反对和不执行宪法原则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

社会和公民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之所以具有惩罚犯罪、保

护人民的权威,正是因为它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宪法,也就是说来源

于全国人民;正是因为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刑

法领域里的反映,它集中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同各种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人民和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开放的顺利进

行,巩固和发展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

化顺利进行的意志和要求。由于我国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所以

刑法中应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我国刑法中关于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的各项规定,都是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都应

服从于我国宪法条文规定的精神,都应同我国宪法条文规定相一致。

"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的作者简介……

本书主要作者简介

一、主编、副主编简介

周振想 男,1957年生,河北饶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法学

院访问学者(1990—1991),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

专家。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法律系主任、北京市东城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社会兼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

共中央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常委;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北京市法学

会理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顾

问、律师。主要著作:个人专著《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刑罚

适用论》、《刑法学教程》、《当代中国的罪与罚》等;主编(译):

《法学大辞典》、《权力的异化与遏制——渎职犯罪研究》、《金融犯罪

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副主编)、《牛津法律

大词典》;合著(译):《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刑法适用》、

《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刑法学原理》(三卷)、《中国刑法词

典》、《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新犯罪学》、《英国刑法导

论》等。此外,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

术论文90余篇,其中有的被译成英文、日文、朝鲜文在国外发表。

黄京平 男,1959年生,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

秘书长。与人合著:《刑法学原理》、《经济发展与犯罪变化》、《犯罪

统计学》等。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姜小川 男,1957年生,宁夏银川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

法律学系,曾在基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和教学工作。现

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科研处处长、学报副主编、中国

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参加撰写刑法、犯罪学、刑

诉法等法律专业书籍10余部,并在《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报刊

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李恩慈 男,1947年生,北京市人。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二分校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并在王作富教授指导下,在中

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修刑法学硕士生课程。曾任北京文法学院法律

系主任,党总支书记。现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系法学教研室主任、法

学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刑

法学研究会理事。主编:《特别刑法论》、《市场经济法律实务》、《谈

判与法律、法规》,合著:《企业产品责任指南》、《商业银行法律问

答三百例》、《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大词典》等书,并有四十多篇论文

发表。

二、其他主要作者简介

丁后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

专业博士研究生

史 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卢 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孙 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刘 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刘 鑫: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刘广三: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

刘京川: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刘淑莲:北京商学院法律系刑法学讲师、法学硕士

李文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李卫 红:烟台大学法律系刑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

李汉军: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李克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学讲师、法学硕士

余 铮: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邹湘高:首都师范大学政教系刑法学讲师、法学硕士

杨 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法纪科科长

张 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张庆方: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张志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学讲师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刑法学讲师、法学硕士

苗生明: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讲师

胡朝新:北京商学院法律系刑法学讲师

聂洪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盖新琦:中国人民解放军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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