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部研究反映论与文艺创作的论著。文艺作为一种具体的感性的存在,都是“多种规定的综合”。所以,若要对完整的认识,就需要作多层面、多视角、多学科的研究。根据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事物的个别、特殊、普遍这样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的三种性质,在普遍性的层次上,文艺无疑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现实在作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这是从最基础的层次上对文艺所作的定性;要是离开了这一基础,我们文艺理论研究就会陷入歧途。但是,反映又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文艺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不仅由于它反映现实不是通过理性思维而是通过审美情感,而且还在于它不但是一种精神现象,同时还是一种物化形态,所以又必须以一定的艺术语言和形式为中介才能对现实作出把握,这样又形成了各种艺术样式之间的具体差别。因此,当我们认识了文艺一般的性质之后,还必须把研究进一步推向特殊性和个别性的层次。为此,就需要我们调动哲学、社会学、文化学、美学、心理学、符号学、形态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它作为多层面、多视角的研究,否则,我们的认识都难免会产生片面,甚至进入歧途。本不仅从这一基本认识出发,来开恨对文艺领域内诸多问题的探讨,而且也根据这一认识对历史上各种文艺观念进行情理,对当前流传的某些错误思想倾向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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