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律
米健 稿
7505713140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 1997-09-01
胶版纸 / / 378页 / 400000字
¥32.00
(2家书店)
"澳门法律"的详细介绍……
历史造就了澳门这个独具特色的东方小城:在这裡,中葡两个民族的人民共同生息了四百五十多年,中西方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实现了深广的相互融合,澳门因此而形成的自身价值,由此而在中国历史和世界文化史上所佔的地位,当已不可置疑。然而,对她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在二十世纪的帷幕即将落下,二十一世纪的序幕行将拉开之际,她的历史也将揭开新的一
页,那就是:回归中国。今天,澳门历史上这新的开端已指日可待。
在澳门回归中国的过渡期中,中葡双方有很多要做的工作,但其中最重要、最紧迫、对澳门未来的影响将最长久的工作,莫过于法律本地化。所谓法律本地化,本身就表明了一个存在已久,但又必须改变的现实,即澳门现行法律主体上不是澳门本地的法律,而是葡萄牙的法律。这本是历史造成的现实,现在又将由历史改变,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历史过程。从整个情况看,自《中葡联合声明》公布、法律本地化提到日程上以来,澳门政府已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由于澳门过去长期未能对法律本地化予以充份重视,故现在虽有所作为,却与实际情况的需要还颇有距离。作为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与关系的工具,法律的真正价值体现在它在社会中的实现程度。这种
实现一方面是通过有关政府机构或国家机关来完成,如立法、司法及执法;另一方面则是由民众本身来完成,如公民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的法律约束以及严肃的法律维护。对于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来护,这两方面的实现缺一不可;而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后一种实现更是根本性的,但澳门欠缺的恰恰是这后一种实现。一百多年以来,澳门政府以其准殖民统治的政治力量在澳门施行葡萄牙法律,但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让澳门社会的民众认识其法律,以致佔澳门人口95%以上的华人长久以来对澳门实行的法律一无所知。这种局面近几年来虽经政府着力进行法律中译和培养本地华人法律人材而有所改变,但因起步太晚且力不从心,故还不能满足形势的
需要。直到今天,澳门的司法与律师业,仍是葡人和土生葡人的“专利”。同时,法律教育极为有限,而法律研究几乎更是一片空白。毫无疑问,这绝不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所应有的现象。况且,任何法制,如果不能被其赖以生长的社会多数成员所认识,那它就没有生命力。对此,中葡双方的有识之士均已达成共识,而我们写作此书,也正是出于这种共识,目的是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地向澳门的民众传达现今澳门法律的基本内容,从而使澳门大多数华人居民能对现行法律有一基本了解。我们认为,这项工作目前已刻不容缓;因为迄今为止,澳门自己还未会出版过一部系统介绍澳门法律的中文著作。这不能不说是澳门法律本地化的一项缺欠。
或许正因为这样,就澳门现行法律写一部中文著作同时也并非易事。因为现时澳门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澳门法律概述》之外,可资参考的中文著述或资料实在有限。在此情况下,唯一妥当可行的途径是直接使用现有葡文的第一手资料;而且,只有如此才谈得上治学严谨和对读者负责。
本书的作者现均于澳门从事法律工作,并大都于澳门居住多年,其中有些还会往葡萄牙进修过葡国法律,所以对澳门法律的实际情况以及葡萄牙法律的理论制度可谓有较多的感受和认识,而且亦多能直接利用葡文原始资料。此外,大部份作者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方面,也都有一定的经验和积累。当然,这不等于说本书可以充份正确扡概括澳门法律的理论与现实。相反,
无论是在内容和深度方面,它都大有发展的余地。尤其是现行澳门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尚存在着许多差异和模糊之处,对此,我们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一一涉及。本书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以客观中肯的立场,对澳门现行法律进行一般性的概括介绍,以期能为澳门的华人居民提供最起码的法律知识及信息,至于较深入的研究或著述,相信会随着法律本地化进程而逐渐发展丰富。所以,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澳门法律》并未要求学术上的透彻深刻,而只是以应用上的客观明确为已足。无论是广大民众和社会团体,抑或是公共机构和教育部门,如果他们能从本书中获得一些有关澳门法律的信息、启发甚至略知其大概,则本书的目的既已达到。
无论如何,作为澳门本地出版的第一部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著述,作为诸作者在澳门多年工作与研究的心得,这部书自然也会有一定程度的理论意义。至少,它以中文为比较法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就目前所知,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台湾、香港,有关澳门和葡萄牙法律的系统著述尚颇欠缺,因此《澳门法律》无疑有填补空白和开拓的意义,它将给大陆、台湾和香港有关澳门及葡萄牙法律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资料,从而促进有关项目的比较法研究。我们相信,它的这种理论价值将会渐渐得到确认和实现。最后,我们想要特别说明的是,《澳门法律》虽然出于作者笔下,但它能够面世,还有赖其他许多人的支持与帮助。首先,我们要衷心感谢本书的动议者,“澳门丛书”主编黄汉强、吴志良先生,他们的创议与重视,使本书的问世成为可能;尤其是吴志良先生,他对本书关心之勤,用心之切,使本书得以迅速出版。同时,我们还要感谢法律翻译办公室简秉达(Eduardo Cabrita)、贾乐龙(Nuno Calado)和谭剑虹(Goncalo Xavier)三位领导人,鑑于本书的主要作者乃该办公室的法律专家,故没有这三位先生的理解与支持,本书的进展便不会如此顺利。另外,写作的过程中,法律翻译办公室的葡萄牙法律专家李嘉律(Carlos Leal)、查赟(Mário Chaves)先生,邓思慧小姐(TeresaSilva)等均曾给予作者以宝贵帮助。澳门大学的伊思哲(Manuel Trigo)先生还慷慨地将其讲义提供给作者,此亦当是对作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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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的图书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篇绪论
第一节 澳门法律的历史与现实
一 澳门法律的历史演变
二 澳门法律的现实
第二节 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 以葡萄牙法制为模式
二 实际法律渊源多元
三 相邻地区或国家的法律与当地习惯的补充
第三节 澳门现行法律的体系
一 法律渊源的三个组成部分
二 公法与私法
第四节 澳门现行法律的渊源
一 法律
二 法令
三 立法性命令
四 规章
五 司法判例
第五节 现行法律本地化
一 现行法律本地化的实质
二 法律本地化的基本内涵
第六节 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 国两制式的法律制度
二 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
三 澳门未来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
四 未来澳门法律建设的构想
第二篇 一般法律
第一章 民事法律
第一节 澳门民事法律概述
第二节法律关系
第三节债法
第四节物法
第二章商事法律
第一节 公司法
第二节 金融法
第三节 保险法
第四节 票据法
第五节 对外贸易法
第三章 刑事法律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律
第三篇 特别法律
"澳门法律"的书摘……
事实上,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前,中国仍然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的法制
也是中国的法制,葡萄牙的法律只不过限于在澳门的葡萄牙人群体范团之
内;而在澳门的葡萄牙人的种种活动,他们与澳门当地华人发生的种种关
系,都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中国律制的调整或限制。即使是葡萄牙人自己,也
从来不否认这些事实。他们最大限度上也只是说在这一时期,中葡对澳门
共享治权。如他们认为:“在最初的那些年裡,澳门历史可以说是处于中葡
共存状态,即使有时出现个别冲突,但无论在行使政治权力、司法宗教经商
甚至市政方面,都存在着这两种权力。”④“很早就出现中国官员日渐干预澳
门事务的情况。从十七世纪起,中国已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及经济措施,使澳
门在十八世纪末几乎已纳入了大清帝国版图。”⑤这裡表述的观点虽然有些
偏颇,但所谈到的情况却反映着历史的事实。这些事实本身除了说明澳门
的主权归属之外,还说明了澳门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前,始终还是适用的中国
法制。当然这并不否认在葡萄牙人群体内,适用的是他们自己的法律,只要
他们的活动或行为不直接与中国人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冲突。之所以说十六
世纪以来澳门就存在着两种法制,其意义不外乎此。
2,殖民时期——1849—1976年。自葡萄牙在澳门的行政长官阿马留宣
布澳门成为自由港,1849年驱逐中国官吏并封闭中国海关后,澳门实际上沦
为葡萄牙的殖民地。在此之前,葡萄牙虽然于1822年它的憲法中规定澳门
为其海外的殖民地之一,但事实上澳门的治权仍在中国政府手中,葡人只不
过还是拥有自治权而已。因此,葡人在澳门实现其殖民统治,只是在1849年
之后。这种殖民统治一直延续到1974年葡萄牙“四·二五”军人政变后实行
非殖民化政策。这一时期内,葡萄牙人在澳门逐步推行了殖民式的统治,并
将其法律实施于澳门。
3,管治时期——1976—1987年。1974年“四·二五”政变之后,葡萄牙开
如实行非殖民化政策,对澳门的政策也因之发生改变。1976年葡国新憲法
规定了“葡萄牙管理下的澳门地区,依适合其特殊情况的章程进行管理。”同
年2月17日,葡萄牙总统以第1/76号法律颁布由当时的葡萄牙革命委员会
制订的《澳门组织章程》,自此,澳门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即管治时期。不
过这一时期11年后便因中葡联合声明发表而告终。在此时期中,葡萄牙开
始着手为澳门单独立法;澳门本地区立法主要是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发展。
它们大多表现为总督和立法会的立法,即法令和法律。澳门社会的许多重
要法律也都是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尤其是有关社会经济、对外贸易以及劳工
方面的法律,如前面已提到的《澳门组织章程》。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时期
对澳门社会的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从澳门社会各个方面的情况来看,它
的法制仅仅是在从这一时期开始才逐渐呈现的。因为主要是这些专门针对
澳门的情况制定的法律,才确实地在澳门社会中得以实施,才对澳门社会产
生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效应。
4,过渡时期——1987—1999年。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在北京正
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
声明》,它宣告了葡萄牙人在澳门长达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和管治即将于
1999年结束,从而使澳门进入了一个历史性的过渡时期。八年以来,中葡双
方为了圆满顺利地结束这一过渡期,做了大量有意义的工作。澳葡政府方
面,也以相应的立法配合着这一过渡期的各项工作。大量重要的法律在这
几年陆续制定颁布或重新予以修订。“法律本地化”是这一时期的发展方向
和重要特徵。此外,这一时期还发生了一件影响澳门法制发展的重大事件,
即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并公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在明确澳门原
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同时,还规定了未来澳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基本
法的诞生给澳门过渡时期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指引,凡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法
律即可采用为未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反之则不能跨越1999年12月19日。
因此,这一时期的不少重大法律都反映了基本法的要求,反映了中葡双方的
共同意志。这也是过渡时期澳门法律的一个特徽。
"澳门法律"的作者简介……
米健(米也天)1957年生,历史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现受聘为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法律专家。
主要著述有:《罗马法基础》(合著)、《合同案例评析》(副主编)、《欧洲单—市场法律制度》(主编);主要译著有《比较法总论》、《比较法律传统》(合译)等。
郭华成1964年2月生,法学博士。有《法律解释比较研究》、《法律观念》等论著、译著多部。
杨静辉1956年生,法学硕士。自1992年起于澳门从事法律工作。主要著述有《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米万英1967年生,法学学士,法哲学硕士。著有《死刑犯权和之法哲学分析》、《官吏、官制与官文化》(合著)等。现在监察暨技术审查办公室任高级技术员。
刘高龙现为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法律专家,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澳门大学社会及人文学院和法学院兼职教师。
主要著作有:《海洋法》(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合著)《国际法概论》(合著)以及法学论文多篇。
黄少泽1968年生,北京大学毕业,法学士,曾赴葡两年学习葡国语言及文化课程,系统学习了葡国法律和澳门法律。著有《外资企业立法》、《管理大全》(合著)等。现在司法警察司任高级技术员。
马翊1966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曾赴葡两年学习葡国语言及文化课程,著有《所有权的探析》、《经济法词典》(合同部分)等。现在劳工暨就业司任高级技术员。
朱林1962年生,法学士。现受聘为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法律专家。译有《原始人的法》和《法学导论》(合译)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