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工作报告中庄严承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为了实践这一庄严的承诺,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还与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和《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2000年决定对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案件就达19万件,2001年达到30多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8.39亿元。对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今年以来,广东、山东、云南。四川等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制度后,立即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许久群众反映,这是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我们目前开展的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援助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更新,在现实生活中还确实存在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打官司或因为收
费太高打不起官司的情形,有关诉讼与执行收费乃至仲裁、公证。作师收费问题,仍然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甚至成为“热点”问题。
应当看到,面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办理诉讼、执行、公证等法律事务时,在收费方面是否给予特殊的政策,直接关系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是否牢固的问题。至于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收费的规定不公开、收费的范围不明确、收费的标准不合理、收费的项目不透明甚至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加以纠正。
现在,我们高兴地向大家奉献《收费手册》一书。《收费手册》将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和律师收费方面的内容,分门别类地按照问题解答和规范性文件汇编的方式编写成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将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公之于众,让收费的依据和收费的内容都走向“阳光”,使社会公众都能够学习和掌握它,通过公开促进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是法治社会的起码要求。
《收费手册》中的“问题解答”部分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打官司为什么要收费”、“下岗工人打官司可否减免诉讼费”。“什么是先执行后收费”、“申请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什么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哪些人可以实行法律援助”、“预收的费用与实际不符时如何处理”等等,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广大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
我们相信,一旦广大的老百姓都明白了这些道理,掌握了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规定中所涉及到的收费范围和收费规定,那么,就可以以此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违规收费,从而促使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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