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
周其仁
780149742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2002-09-01
胶版纸 / 16 / 152页 / 21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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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 除了关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一篇文章之外,收入本文集的论文,全部是基于中国改革的实际经验,研究中央计划经济制度——公有制产权结构——的改革与变迁。”计划公有制从法权上铲除了私产,而现存的以及未来的既得利益更反对将“公有的资产”做清楚的、与个人联系在一起的界定,周其仁先生的论证说明——中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有漫漫长路要走——说到底,这里讨论的是一个私有化在既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可行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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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
——一个经济制度变迂史的回顾
农民、市场与制度创新
——包产到户后农村发展面临的深层改革
产权改革与新商业组织
——中国与俄罗斯农业改革的一个比较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控制权回报”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
——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一个案实例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家人力资本
——基于浙江、江苏和山东一些乡镇企业个案的研究
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的书摘……
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首先是60年代初期那些短期政策和安排的大规模重演。原有体制通过国家主导的政治运动形成和改变所有权的逻辑,终于让位给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在一个可以围绕制度形成和改变作交易的环境里,国家从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交换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及其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一个多种形式剩余权复合而成的产权制度,经过多步渐进的交易而产生。最重要的是,国家在交易中转向保护新的有效产权的政策方向,并且它已经不能再单方面改变产权而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本部分将讨论,在国家控制全部经济过程的背景下,怎样产生出可交易的新产权。
(一)第二次国家退却
我们从图1中第二个高峰期的曲线看到不同于第一个高峰期的特征。整个20世纪70年代国家的农村收益都在平稳增长,除开1972年第1976年两年微小的波动,1979年国家的收益指数比1970年增长了121.6%,年平均8.74%。但同期国家费用指数上升得更快,1970~1979年期间共增长152.17%,年平均10.82%。特别在1976年之后,国家费用指数显著拉大了它与收益指数增长倒挂的幅度,形成持续时间长、差额大的又一个高峰。我们可以从图形看出,国家调整农村经济政策的动力为费用制约,也就是当国家无力追加开支时,政策让步就开始了。
分项考察国家在此期间的费用,容易发现增长最快的是财政支农资金和农用生产资料销售(1979年分别比1970年增长186.96%和112.66%)。20世纪70年代后的国家越来越像一个全国农业的“经理”,必须亲自操持农业的投入与产出。面对热衷于集体资本主义或监管者特权的基层代理人,以及拥有部分退出权的农民,国家不得不用更高的投入维持收益的增长。国家仍然不断发起政治运动,但它已经懂得,没有非常物质的手段,国家的农村收益不会自动增加。
这并不是说,国家会对人民公社制度的收益一费用结构的不利变化即时作出纯经济理性的反应。国家仍然要顾虑更改政策的连锁影响,特别是国家权威和意识形态的连贯性。但是,恰恰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家的上层政治结构发生了迥然不同于20年前的重大变化。第一,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权威由于长期错误的经济政策、领袖人物对国家权威的滥用以及最高权力的继承危机而被大大削弱;第二,对统治合法性的挑战和“潜在的替代威胁”不仅来自体制之外(如60年代台湾国民党反攻大陆),而且来自体制内部;第三,国际环境趋向和缓,降低了强化中央集权的外部压力。在此背景下,国家又一次大幅度调整农村经济政策。
(二)底层改革
从农村基层来观察,国家收益指数超过农业产值和农民纯收入的增长,意味着农村收入分配中的国家偏向上升,而农民相对得益减少。1970~1979年期间,全国农业产值增长79.21%,农民从集体经营部分得到的人均纯收入增长40.24%,扣除物价影响分别为60.39%和21.42%,显著低于前引国家收益指数的增长(112.6%,已扣除物价影响)。这证明经过20世纪60年代初期体制调整的人民公社,并未杜绝国家对产权的侵犯。农村和农民的贫困,依然令人触目惊心。
农民对此的消极反应方式是留在集体劳动内怠工,积极方式则是扩大家庭经营。文贯中的数据显示,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作为文化大革命在农村地区大批资本主义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农业总要素生产率连续下降,在1972年达到历史最低点。经过1972~1973年的短暂回升(批判了极“左”政策),1974~1977年间的农业总要素生产率又在批资产阶级法权的政策取向下一路下降,1977年的指数为74.2%。比1961年还低。也就是在这一年,一些极度贫困而又面临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农民不再满足把从集体生产活动中“剩余的”资源投入家庭副业,因为这样做仍不足保证温饱;他们要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占有全部土地资源,但以承包产量作为交换。这就是又一波包产到户的由来。
有了20世纪60年代的经验,包产到户已经不能算制度创新,而是制度扩散和推广。但是,当安徽凤阳县农民把包产到户进一步变成包干到户时,农民家庭对产量的承包发展成对地产经营的承包。农民提出“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新制度安排,即把全部可支配的土地资源首先投入家庭生产,然后由农户在保证至少不损害国家和集体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增产归己。农民在底层的朴素创造,表明节约制度的运行费用,就不能回避产权安排的形式。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贵州、内蒙古和广西等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发生于1977~1978年间,也就是在著名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正是底层把上层的政策调整拉向改革。
包产或包干到户无非是家庭自留地经济的一种扩大。但是,前者在一个关键点上不同于后者,这就是它至少要在一个生产队的范围里做出公共选择,如平衡不同意见,促成包地协议的达成,制定并保障新的游戏规则,以及共同保守秘密等。生产队长们在供给这些制度创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公共货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落后地区成为70年代农村改革的发源地,除了农民穷则思变以外,集体工副业太弱或完全没有,把生产队长们逼成包产到户的带头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条件。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的作者简介……
周其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学士,美国洛杉盛矶加州大学硕士和博士。
1980年至1989年先后在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从事农村经济调查和改革政策研究。曾下乡在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