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发行对象:(各级财政收入、使用、管理部门)一、省、市、县、乡财政税务部门二、省、市、县审计部门三、省、市、县纪检监察部门四、会计、税务、审计事务所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六、学校、医院、公安等部门审计、纪检组织七、企业等营利性单位八、金融机构九、人事任免部门十、财政投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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